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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开出天价罚单,药企或临灭顶之灾!

税务部门增值税发票专项检查开展没几天,医药界第一大案出炉,有药企收到了一笔总额2.66亿的巨额罚单。


9月26日,复旦复华带着2.66亿元的税务罚单复牌,公司股价最终以下跌8.44%收盘。9月27日,股价再次下跌2.47%。按照公司此前的公告,其控股子公司复旦复华药业于9月9日收到上海国税和地税两张处罚告知书,因虚开增值税发票,复华药业合计或领2.66亿元罚单。


复华药业将于9月28日举行听证会,进行申辩。据有分析人士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税务机关应该基本已经查实相关事项,复旦复华药业领受罚单或不可避免。


复旦复华公布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现实,上半年复旦复华的营收为3.12亿,营业利润2540万,其中,复旦复华药业的净利润为2920万元,是整个复旦复华利润的支撑点,但相比较于罚款,复旦复华药业2016年上半年的利润还不及罚款总额的零头。


据此,有分析人士表示,复旦复华本身体量较小,且药业在上市公司营收中举足轻重。2.66亿元的罚单重压下,药业公司或难以为继。


罚款2.66亿元,实乃近几年来的税罚大案,对于企业来说,照上面的分析,这简直是灭顶之灾。


对于医药圈来说,营改增后第一大案告诉了我们什么?


上海:营改增的首批试点


“十二五”期间,中央决定将全部九个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纳入改革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了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政策。营改增试点首先在上海开始。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14年11月开始在上海试点,据媒体报道,上海利用新系统对不同行业的1.3亿份发票数据进行比对应用分析,筛查出疑点企业4610户,已核实发现问题企业2214户,查补增值税22.51亿。


2015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税务总局开发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系统,同时研究制定了与各地已推行的电子发票系统衔接改造方案,2015年8月1日起在上海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


新系统升级:税务局发现虚开发票分分钟的事儿


2015年,《税务报》详细报道了新系统如何用的。据介绍:


票面全要素采集、实时上传监控、增值税纳税人全覆盖……新系统最重要的变化几乎都剑指一点——如何有效解决增值税发票虚开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整体构想中,借助新系统打击利用假发票偷税甚至腐败的行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健康、公正的社会环境,是此次改革最为重要的意义。”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如何有效治理虚开发票?他拿出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记者举了个例子:“比如,不同于原来的系统只能采集七方面要素,新系统是全要素采集,包括了汉字名称,这对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作用很大。”


“此举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通过篡改商品名称,开‘阴阳票’等方式虚开增值税发票。”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钟剑伟解释说。


她告诉记者,由于能够采集到票面上的汉字名称,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底账库中的中文产品目录将企业开票的商品名称与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关联度分析,“如果两者对不上,那就可能存在问题”。


与全要素采集在事前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防范不同,实时上传和监控则是在事中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防控。


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周强告诉记者,在新系统中,纳税人在线的情况下,通过新系统开具发票后,发票明细数据将自动上传给税务机关,供其实时跟踪比对。虽然离线情况下也能开票,却有开票时限和开票总金额的限制。“一旦超出这个限额,出现异常,系统将立即停止他的开票功能。”


正是在上海的此次试点过程中,新系统充分显示威力,让税务机关及时发现了一家虚开发票的企业。


这家位于浦东新区的企业,今年2月5日升级完成增值税发票新系统。3月7日,企业办理了法人变更,注册资金为100万元。3月11日,虚开了第一张增值税发票。3月23日,这家企业的风控信息就被推送到管辖的浦东新区税务局第37税务所。


“这种情况,我们原来最早也要1个月才能知道。正是新系统推行之后的实时上传功能,让我们能在企业还准备有下一步动作时,及时发现风险点,及时采取行动。”第37税务所所长王伟告诉记者。


从企业虚开第一张发票到发现风险点,税务局仅用了12天。“新系统的作用非常明显!前年我们所也发生过类似案件,事后3个月才发现。”王伟说。


全国企业账本都被掌握了


除了对开票企业实时监控外,增值税发票一体化管理、电子底账库的建立,让受票企业的信息能同时被税务局掌握。


“新系统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多了一柄‘利剑’,对于构建良好的市场流通秩序,维护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市场环境,都将发挥积极而重大的作用。”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局长过剑飞表示。


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主任陈锋介绍说,新系统将改变原有的需纳税人上门或网上抄报税的情况。随着系统的逐步到位,今后,受票企业无需再到税务机关扫描认证报税,税务局通过新系统即可自动掌握企业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先汇总到各省税务机关,然后汇总到国家税务总局,形成全国电子底账库。有了进项和销项两方信息,相当于掌握了企业账本,一旦发现虚开就可做到精准打击,进一步压缩虚假发票空间。


国税总局:专项检查在行动


2016年9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开始增值税发票的专项检查。虽然此次药界大案应该不是专项检查被查出,不过,在专项检查之下,税务问题确实需要引起注意。


就时间点来说,从9月10日到10月20日为自查时间,年10月21日起至11月20日,税务总局将进行重点抽查。


下面是专项检查的要点: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重点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否以各种理由拒绝开票;是否违反规定要求购买方额外提供证件证明导致开票难;是否随意变更品名等错开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是否提供。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规范


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纳税服务规范代开发票,是否额外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审核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内容超经营范围。


3.税务机关发票发放及缴销是否规范


税务机关是否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和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合理发放发票,满足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合理需求。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的期限,及时对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进行缴销。


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是否到位


税务机关是否大力宣传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强化对纳税人关于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相关制度规范的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


5.税务机关是否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发票的投诉举报。


二、专项检查的安排


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将专项检查工作作为保障和服务营改增顺利实施的重点工作,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打折扣,取得实效。货物劳务税、办公室、纳税服务、征管科技、稽查局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一)各地自查


2016年9月10日起至10月20日,各省国税局在本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基本统计表》(附件1)、《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附件2)、《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税务机关规范管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报送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只报送电子文件),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重点抽查


2016年10月21日起至11月20日,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专项检查情况,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其中督促纳税人主动告知购买方有权索取发票问题,将列入税务总局明察暗访工作范围,作为考核税务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总结通报


2016年11月30日前,税务总局对各省国税局上报的专项检查结果和重点抽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三、整改落实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行立改,认真落实各项整改要求。


(一)严格执行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税务机关要对发现不开票、开票难、错开票等行为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虚开发票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对查实纳税人存在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过税务部门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同时,要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纳税人信用记录,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时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为D级;情节严重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纳入税收黑名单。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规范、发放发票不合理、未及时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等问题要立查立改,立行立改。


(二)督促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温馨提示


税务机关要统一发放宣传资料(内容参照温馨提示模版,见附件4),督促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温馨提示,告知购买方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时公布主管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电话,接受购买方监督。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检查责任


完善投诉举报响应机制,畅通12366热线、税务网站、微信平台等多种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压缩投诉举报响应时间(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高投诉举报办理效率,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严格落实检查责任,对不落实发票管理规定、不严格执行税务总局文件要求,以及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工作不力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严肃问责,税务总局将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评时予以扣分。


                                        转载自:赛柏蓝(司徒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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