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创新指导意见》),其中特别指出国家科技创新的各项激励政策适用于卫生机构及其人员,将在医疗卫生健康领域实行人才分类评价标准。
目前国家有关科技创新的各项政策中都提到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但这些政策并未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是否纳入其中。
“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的医务工作人员对自身是否纳入到科技创新的主体存疑。”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教司司长秦怀金在12日早上的发布会上表示,“《创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科技创新的各项政策适用于卫生机构及其人员。”
《创新指导意见》还提出,要把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激励机制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科技人才管理与服务保障制度,调动人才积极性。
值得注意的是,评价体系的调整,或将直接改变以往论文占比过重的情况。
“原来评价体系标准基本上偏重于论文,现在明确提出要有分类评价体系。基础医学可能偏重创新、专利、论文发表情况,在临床医学上会主要看重对病人的治疗、包括一些防治的有没有效果。”秦怀金说。
《创新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表述则是,要改进科技人才评价考核方式,实行人才分类评价。根据创新领域和类型的不同,遵循卫生与健康行业和科技创新活动特点,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科学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价值,对基础医学研究、临床医学、公共卫生等领域建立分类评价制度。
医疗机构的薪酬和人事管理制度也将迎来改革。《创新指导意见》提出,人事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改革薪酬和人事分配制度,加大对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健全“职务发明”奖励制度等方面的具体激励措施。
《创新指导意见》还强调加强临床医学研究,进一步突出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科技创新资源聚集平台的作用。
“我国临床医疗资源非常丰富,怎么把临床医学资源变成研究资源,把这种资源变成提高为病人服务的能力,是加强临床医学研究的目的。”秦怀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