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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自己花销所开具的发票用于冲减企业费用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下面的案例来源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青岛立隆佳自动化有限公司偷税被国税稽查部门查处


近日,青岛市国税局稽查部门查处了青岛立隆佳自动化有限公司偷税一案。该企业通过隐匿收入方式逃避缴纳相关税收,已构成偷税行为。 


根据工作安排,国税稽查人员对青岛立隆佳自动化有限公司纳税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纳税检查。经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陶某购买家用电器、家装材料、家居用品用于个人消费,购买时直接支付现金,取得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25份,计入单位账簿管理费用-办公费300000元。事后陶某把发票交与财务人员报销,进行税前扣除,未做纳税调整,其明知道购进的物品自己消费,开具办公用品到单位报销,构成主观故意偷税。由于该公司2012年偷税数额达8.46万元,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4.23万元,同时偷税比例达12.14%,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案例中的逃税行为:案例中的陶某不仅偷逃了个人所得税,同时财务做账时把这些花费都计入了企业成本,虚增了单位的成本费用,抵消了公司利润,偷逃了企业所得税,可谓两头避税。


相关税法规定: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投资者从企业支付个人消费,必须缴纳相关的税款: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买车买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的个人投资者,这类“公款私用”则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由于消费支出有账可查,一些私营企业为了偷逃个人所得税,还想出了“借款不还”以作私用的歪招。而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计征个人所得税。


敬告:私企老板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管理者,往往容易支出混乱、偷逃税款。为了避免法律风险,私营企业主不要把家庭消费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相混淆,不要把家庭成员吃、住、行等生活开支拿到企业报销,不要用企业资金给家庭购买汽车、住房、保险等大宗财产,也不要从公司借款长期不归还。这些行为不仅侵蚀了税基,而且触犯了税法,严重者甚至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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