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最网
首页

只需四招,财务再也不用担心收到虚开发票啦!

 

关于开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总结起来就是四个字 ——
不能虚开!

 
什么是虚开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之,开发票一定要
从  实际 出发!!!

 
虚开发票会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发票,
责任人也要受罚!
还有可能会被列入
税收违法黑名单
惩罚这么重,你还敢乱开票吗?
小心警察叔叔把你带走哟!


税局说我收到的是虚开增值税发票?!


老同学, 我的管理员说,上个月我抵扣的发票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可怎么办呀!




你怎么敢接受虚开发票呢,这可是要罚款的呀!
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我也不知道我收到的是虚开的发票呀!我确实从A公司买了一批材料,单据也都存着呢,收发票时也核对了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和税额,全部都和实际相符呀!哪知道会这么背,偏偏就收到了张虚开的票呀!你说税局会处罚我吗?
别着急,你这种情况应该是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补缴已经申报抵扣的税款哟。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那……如果我向供货方重新取得合法的发票,那我可以重新抵扣吗?
如果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税务机关还是抵扣的哟!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的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哦,那真是太好了!我要赶紧先按照要求做进项转出,再尝试和供货方联系!
嗯嗯,快去吧!


现在只需四招,老板再也不用担心收到虚开发票啦!


第1招

交易前——知己知彼,防患未然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有意识地规避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小窍门:纳税人可以利用全国组织机构信息核查系统(http://www.nacao.org.cn)核实交易对方的企业信息哟!


第2招

交易中——银行划款,有迹可循


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第3招

收票时——火眼金睛,识破风险


建议纳税人仔细比对发票信息。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一是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通过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凭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三是通过对方的发票领购簿,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四是通过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和有关凭证,审查购进的货物是否是对方购进或生产的货物。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第4招

交易后——留存证据,避免损失


企业在购进货物时要重视取得和保存有关的证据,一旦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来源:广州白云国税


相关话题

相关话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