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根据决定,第三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为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39项行政许可事项。
其中,第28项是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
实际上这也就意味着,以后实体药店及医药批发企业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时候,不再需要通过省级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了。
《决定》中也明确指出,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除外,也就是说,取消审批的只有B证、C证,而不包括A证。
互联网药品交易许可证分三个证,为A证、B证、C证。
A证(国级申请),是互联网公司,是医药的B2B平台,平台上有买家、有卖家。 A证平台收取双方的交易佣金。
B证(省级申请),本身要是医药批发公司,自己就是卖家,通过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药品批发服务。是医药B2B平台,一个卖家,多个买家,主要通过产品利润赚钱。
C证(省级申请),本身是连锁药店。在网上向个人消费者零售药品,是B2C平台,主要靠产品利润赚钱。
但同时,《决定》中也提出,要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严格把关。“要建立网上信息发布系统,方便公众查询,指导公众安全用药,同时建立网上售药监测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早在2016年年末,就有几个省针对网上药店拟定了飞检要求。
湖北省食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药品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发布了《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格化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对于网上药店的检查频次,也做了明确的要求:
在广东省食药监局发布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对于网上药店的检查频次,是这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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