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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

    按照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总体部署,现就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规则、目录、申报、配送等事项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1.《福建省2017年实施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规则》(简称《采购规则》,详见附件1)制定人:林 崧,审定人:张煊华,负责人:詹积富。

    2.《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简称《采购目录》,详见附件2),西药目录编制人:叶建春,编制参与人:张杰、聂道孙,审定人:林 崧,负责人:詹积富;中成药目录编制人:聂道孙,编制参与人:张 杰、叶建春,审定人:林 崧,负责人:詹积富。

    3.申报企业依据《采购规则》及《采购目录》,按照《企业申报须知》(附件4)和《企业报价细则》(附件5)进行申报。

    4.相关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应确保入围产品的有效供应,切实保障临床用药的供应。对不守诚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供货的生产和配送企业,取消其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挂网和配送资格。

    5.在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正式实施前,原福建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即第九标)继续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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