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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执考答案,3人均获刑!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周凌如、邝良聪、王欣


近日,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对3名男子依法提起公诉,北湖区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欧某、李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10月18日15点10分左右,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期间,一个可疑数传信号引起郴州市职业综合中专考点无线电保障工作人员的警觉。一查,便发现有3名男子正通过无线电设备将全国执业药师考试答案发送给考生。


2015年4月,欧某加入某QQ群,从中获取了2015年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答案。通过网络商家,欧某购买了1套无线电发送设备和25套接收设备。随后,欧某联系上贺某等8名参加该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向他们销售作弊设备,非法获利6.5万元。


2015年10月17日至18日全国执业药师考试期间,欧某将答案整理后,安排王某负责开车,并与李某一起在考场外用作弊设备将答案发给考生。


10月18日15点10分左右,郴州市职业综合中专考点无线电保障工作人员捕获一可疑数传信号,经比对分析为疑似作弊信号,同时锁定该信号在考点正北侧的马路附近。


工作人员立即屏蔽该信号,并联系组考单位和公安民警,对作弊人员实施抓捕。当天15点25分,民警在北湖区下湄桥240医院入口处,发现一辆银色小轿车,天窗敞开、门窗紧闭、车顶放置一吸盘全向天线,当即将正在车内发送考试答案的李某、王某抓获。现场共查获作弊用无线电数传发射设备1套、无线电接收设备若干套、笔记本电脑1台。


2015年10月27日,欧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动退缴非法所得65000元。


法律解释


问: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为什么欧某等人还会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获刑?


答: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若依新法,三人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只不过三人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前,而我国刑法溯及力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欧某等3人最终仍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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