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自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制度以来,不断完善保障病种和用药范围,提高报销比例,覆盖范围和受益群体不断扩大。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减轻重症慢性病参保患者的个人负担,现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有关政策。具体标准如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在职职工65%,退休人员70%统一提高到8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60%
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其他政策不变
让小编来举个栗子O(∩_∩)O
某市直参保在职职工,患有糖尿病并发症,每月需药物治疗费用约为300元。
该职工成功申报了城镇职工重症慢性病,假设该患者所需用药品均为甲类,
政策调整前,个人需自付35%即105元。
政策调整后,个人只需自付20%即60元,较之前个人负担节省了57%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