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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政策解读(二)医疗待遇篇2


1、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和门诊重症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再给予保障。2017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部分支付5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部分支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5%,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结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上大病保险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45万元。

2、享受待遇时间怎么算?

(1)城乡居民在集中交费期内办理下年度参保交费手续后,自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交费期截止后,年度中途参保的居民(不包括新生儿),需全额交纳包括财政补助在内的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并自交费到账之日起满9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出生90日后办理参保交费手续的,从交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在出生90日内跨年度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按规定标准缴纳两个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从出生之日起分别按两个年度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

(5)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下年度参保交费手续的,从新入学年度9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

3、哪些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因住院、慢性病门诊、重症门诊等发生的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全省统一的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规定执行。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用,个人先自付1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2)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费用,个人先自付1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3)参保居民单次住院治疗发生的一次性使用及植入性医用材料费用总额在500元以下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500元以上、40000元以内的部分,先由参保居民个人按下列标准分段分比例累计自付部分费用后,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500元-1000元(含)部分,个人先自付10%;1000元-5000元(含)部分,个人先自付15%;5000元-10000元(含)部分,个人先自付20%;10000元-20000元(含)部分,个人先自付25%;20000元-30000元(含)部分,个人先自付30%;30000元-40000元(含)部分,个人先自付35%。

参保居民单次住院治疗使用医用材料费用总额超过40000元以上的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4、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5、住院期间的床位费按什么标准给报销?

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医保基金支付标准,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费12元/日、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16元/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20元/日、重症监护室床位费50元/日的标准执行;低于规定标准的,据实结算,高于规定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以上政策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任丘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外就医核准备案及药费报销办理地址:会战北道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电话: 2276055 3330173 。

任丘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地址:新华东路21号(燕山道中国银行路口东行200米路北)。新生儿参保咨询电话:2268113  223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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