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城乡居民需转市外医院治疗的,原则上由统筹地区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泸州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诊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医院临床科室、医保办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并报经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转院。急、危、重症参保患者急需转院的,可先行转院,在出院前补办转院审批手续。未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的,其住院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且该部分医疗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二)参保城乡居民因长期异地居住、外出务工生病住院的,原则上选择当地二级及以下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因探亲、旅游等情况在市外急诊住院的,可就近治疗。以上两种情形需在出院前通过电话告知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有关病情、诊断、就诊医院科室、床号、住院科室电话等情况,出院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对未申报或未同意的,其住院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且该部分医疗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三)参保城乡居民转往市外治疗的,原则上选择当地二级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统一执行异地报销标准。
(四)高校中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在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我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一按本地住院标准结算。
(五)参保城乡居民在市外住院或转往市外就诊的医疗费用,其就诊医院与我市实现了联网的实行现场即时结算;与我市未实现联网的,到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区县、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申请报销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底。提供资料:住院病历资料(盖有医院鲜章的复印件)、出院证、发票原件、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盖有医院鲜章)、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薄)和银行开户行账号等相关资料。长期异地居住、务工、探亲、旅游人员需提供就医地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行为真实性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正常分娩、剖宫产还需提供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和婴儿出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