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加黄岩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广大城乡居民,于2016年12月25日前携带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以免影响2017年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1. 黄岩本地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含未成年人)。
2. 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外地户籍学生(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1. 本地户籍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实行整户参保(不包括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参加区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的家庭成员)。未整户参保者,户内其他参保成员视为无效参保,已上缴的保费不予退还。
2. 已出嫁(计入男方户内参保)或已离婚,但户口未外迁的,可以不随该户参保。
1. 成年人每人1000元,其中个人缴纳330元,各级财政补助670元;未成年人每人87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各级财政补助670元。(未成年人指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未满18周岁即1998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人员)
2. 具有本区户籍的以下特殊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不缴费,享受财政全额补助:在乡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农村五保,低保,孤儿和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和低保边缘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残联部门确定的未参加职工医保的持证残疾人。
1. 门诊报销待遇
区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为5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为2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为10%;各级医疗机构中草药门诊报销比例为50%。
2. 住院报销待遇
区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70%。在市外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为40%。
3. 同城互认待遇
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温岭,临海,椒江,路桥)纳入市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的各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报销比例同参保地同等级医疗机构。
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地户籍城乡居民,2017年1月1日以后办理中途参保,其个人缴纳费用的标准按照当年度享受待遇月数确定,政府补贴按比例计算:
1. 新生儿可在出生90天内,由其近亲属持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
2. 出生90天后的新生儿,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或终止)的人员,以及在办理本区户籍(或回乡)的复退军人、婚嫁迁入人员、归正人员以及大学毕业户口迁入人员,可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月起享受。
3. 其他人员在超过规定缴费时间后要求参保的,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政府不予补贴,居民医保待遇自缴费当月起的第四个月开始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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