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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2017年度市直特保人员医疗保障金筹集标准确定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民政局研究决定,2017年度市直特保人员(离休人员、老红军、建国前老工人、1-6级残疾军人、1-6级伤残警察)医疗保障金筹集标准为2.6万元/人。为确保特保人员按时享受医保待遇,请各参保单位务必于2016年12月31日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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