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含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都可参加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7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两个档次: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二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选择缴费档次,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照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医保待遇。
(一)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学生参保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
(二)其他参保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代收代缴。
居民的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出务工人员集中参保缴费期可适当延长至次年2月底。参保居民应于集中参保缴费期内选择下一年度的缴费档次,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集中缴费期缴费的,个人须全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缴费档次一经确定,年度内不予变更。
新生儿母亲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且当年正常缴费的,新生儿当年不需缴费,按照一档缴费标准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也可根据医疗保障需求,选择按一档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二档标准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自2015年起,居民应按时连续参保缴费。首次参保的,须全额补缴自2015年以来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自补缴之日起90日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保缴费期间和补缴之日起9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须全额缴纳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自补缴之日起30日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参保居民住院,须持《社会保障卡》(尚未领取社保卡的,持本人身份证)到参保地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定点医院治疗。
2、经治医师核对人、证相符后,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医护人员要向患者发放《住院须知》、《医疗服务情况反馈表》,并每天向患者发放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使用统筹外医疗项目时,须征得参保患者或家属同意。
3、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参保居民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10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参保居民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5%(基本药物为90%)、70%、55%,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5%(基本药物为90%)、75%、65%。
4、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6万元。
5、参保居民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只需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
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
参保患者应根据病情合理选择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确需转院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逐级转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办理相关转诊转院手续。
泰安市内转诊转院的,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在就医医院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转往泰安市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自转诊转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转诊转院及登记手续。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对大学生实习、寒暑假期、因病休学等符合规定的不在校期间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市内三级医院住院医疗待遇。
转诊转院或急诊住院,在市外非联网医院发生的费用,患者出院后及时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主管科室盖章)、有效报销凭证、费用明细清单、转诊转院备案表等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8%,并执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其余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就医待遇标准执行。
转院到山东省联网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按照参保地有关转诊转院相关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领取《山东省异地就医备案表》,持该备案表按照山东省社保局有关规定到异地就医医院就医,出院结算时个人承担自负部分,其余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
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先自付30%,并执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其余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就医待遇标准执行。
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糖尿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关节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脑出血(并发后遗症)、脑梗塞(并发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结核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脑瘫、儿童智障、儿童孤独症、儿童听力障碍、儿童苯丙酮尿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癫痫、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中风后遗症、高血压病(Ⅲ期)等30种。其中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精神病(重性)、结核病、儿童脑瘫、儿童智障、儿童孤独症、儿童听力障碍、儿童苯丙酮尿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等13种门诊慢性病为甲类病种;其他17种门诊慢性病为乙类病种。
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医疗证管理。参保居民患30种门诊慢性病需门诊治疗的,甲类病种可随时申请办理《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证》,乙类病种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申请办理。具体办理程序为:经本人选择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医保科(办)初审同意后,将《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申报表》、近一年来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等材料上报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门诊慢性病评审委员会审核,合格的发放《门诊慢性病医疗证》,从发证之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补助待遇。
甲类病种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800元以上部分,根据缴费档次,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补助限额为300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补助限额为40000元。取消尿毒症肾透析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乙类病种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800元以上部分,根据缴费档次,按三级医院的比例支付,统筹基金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高血压病Ⅲ期2000元),患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最高补助限额4000元。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结算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时,只需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其门诊、急诊费用,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1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给予7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10000元;全残或死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0元、20000元。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诊、急诊费用,治疗结束后,由社区(村)或学校出具伤害经过详细说明,经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取证后,15日内由本人或学校按以下规定到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报销:
(一)需报销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提供门诊病历、费用清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有效报销凭证等有关材料。
(二)需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综合1级)原件及复印件。
(三)需领取死亡一次性补助金的,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农村居民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选择户籍地乡镇卫生院为门诊统筹定点,以乡镇为单位进行集中签约,在本乡镇区域内门诊统筹定点实行自由就医,既可选择到乡镇卫生院就医,也可选择到村卫生室就医。
城镇居民可在参保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中就近选择一家作为本人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2、如何变更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签约管理,签约后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到期如需变更,参保居民可于次年1月到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签约手续。如不办理变更手续,原定点约定自动延续生效。
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乡镇(街道)、村(社区)医疗机构就医,无起付标准。在其他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为10元。一般诊疗费按规定收取和报销。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不同缴费档次比例报销。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统筹基金按4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分娩时已缴费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行限额结算。限额标准为: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分娩限额为8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分娩限额为1300元。在泰安市外异地分娩的,享受市内定点生育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