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现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七不准”规定》[宝卫农发(2015)543号]全文转发,望各科室严格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七不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服务工作,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运行,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参合群众权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09〕62号)、《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新农合制度建设的通知》(陕合疗组办发〔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以义诊、免费疾病普查、免费健康体检、社会团体捐赠补助等名义进行违规宣传,擅自设置各类治疗优惠条件,直接或变相给予参合住院患者发放代金券、实物、就餐补助、交通补助等,诱导、诱骗患有轻微疾病的参合患者住院治疗或挂床住院;
二、不准将“院前急诊抢救费用”以外的门诊诊疗费用纳入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偿范围;
三、不准分解住院费用、虚延住院天数、虚拟医嘱、虚增医药费用等方式进行新农合住院补偿;
四、不准伪造病历、处方、医药费用票据、串换药品、串换病名、“搭车”开药等方式进行新农合补偿;
五、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私设收费项目等进行新农合住院补偿;
六、不准挪用、借用、骗用他人合疗证,冒名顶替进行新农合补偿;
七、不准利用各类社会团体捐赠补助项目与新农合补偿捆绑结算。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执行。全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均应制做“七不准”宣传栏,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凡违反“七不准”规定之一者,在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时,实行一票否决;已经取得定点资格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在全市新农合管理体系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