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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6年版)

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来源:河北人社网时间:2016-03-01 15:14

(冀人社字〔2016〕20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社保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规范基金支出,维护制度公平,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特别是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提出的“建立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信息标准库”的要求,经广泛征求意见,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一、 充分认识全省统一《目录》的意义

自城镇医保制度实施以来,全省没有统一的诊疗服务设施目录,各统筹地区依据本统筹区的工作需要,制定并使用本地的目录,为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如各统筹区目录差异大,给异地就医人员带来不便;多年未调整,不能满足参保人员的医技需求;目录管理不规范,存在诸多漏洞等问题。因此,全省统一诊疗服务设施目录,对于完善医疗、生育保险制度,规范管理,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执行全省统一的《目录》。

二、 《目录》编制依据

《目录》以1999年原劳社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原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1999〕103号)为依据,采取排除法,根据卫生、物价自2003年以来发布的各类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2003版)》、《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8)〔新增、修订部分〕及相关服务价格的通知》(冀价管字〔2009〕10号)、《关于正式公布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修订部分〕及相关服务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2]21号)、《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冀价行费[2012]16号)、《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3〕74号)等文件,选择既能符合以上文件要求,又能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要,也能保持基金平衡的项目按甲乙类纳入医疗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新版《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是全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诊疗和医疗服务费用,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主要政策依据和标准,各地要统一执行,不得调整项目类别和范围。

三、《目录》项目分类

《目录》按照基金直接结算、部分结算和不予结算划分类别,并按甲、乙、丙标注,甲类项目不再另行设定个人支付比例,统一按照各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给予支付;乙类项目先由参保人员按比例支付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给予支付,乙类项目的先行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丙类项目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规定直接结算。

四、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目录情况

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目录是依据省物价、卫计部门公布的《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2008版和2013版)编制的。《目录》中的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确定了乙类、丙类的类别,乙类项目的先行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丙类项目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算。同时,对部分高值材料进行了限价。因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品种繁多,此次只作简单规范。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目录库另行制定。

五、其他规定

国家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项目,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本《目录》范围之外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费用,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按病种收费的项目,需由各地申请,在项目编码外另设编码,方便统筹地区使用。诊疗服务设施目录全省统一使用后,诊疗服务设施目录的管理调整由省厅医保处负责,各统筹地区不能再对《目录》进行调整和增补,《目录》进行加密处理。如有需要,各地要向省厅医保处提出申请,由省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再做增补。《目录》项目原则上每一年调整一次。

六、时间要求

本《目录》自2016年3月1日起试运行,2016年3月至6月为过渡期,省厅将通过全省异地就医系统或光盘的形式把《目录》发给各地,各地要及时做好目录的政策标准和管理使用衔接,尽快将新版目录维护到信息网络系统,对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6月底前,省厅对新版《目录》完善规范后,从2016年7月1日起各地全部使用统一的新版《目录》,各地原执行的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自行废止。

新版《目录》另行印发。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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