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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计委通报一起重大医疗事故

1月26日下午,我委接到浙江省中医院报告,因该院一位技术人员在某次技术操作中严重违反规程,该次操作涉及的治疗者可能存在感染艾滋病病毒风险。

我委对此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调查处置领导小组及专家工作组,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紧急对涉及的全部治疗者进行血液筛查,并启动相关责任人调查追责工作。

经查,此次传染源为一名治疗者在治疗过程中因个人原因在医院外感染艾滋病病毒,浙江省中医院一名技术人员违反“一人一管一抛弃”操作规程,在操作中重复使用吸管造成交叉污染,导致部分治疗者感染艾滋病病毒,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经疾控机构检测,确诊5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对此事多次做出指示批示,要求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做好感染者治疗、关怀等工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人。

我委已组织专家根据感染者具体情况采取了规范化治疗和相应的干预措施,并责成有关单位全力做好感染者的关怀和赔偿等后续工作。同时,举一反三,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医疗安全大排查,认真检查和严格规范医疗操作管理,坚决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目前,有关部门已对省中医院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免去院长的行政职务和党委副书记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委书记的党内职务和副院长的行政职务;撤销分管副院长职务,免去其党委委员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检验科主任职务;免去医务部主任职务;免去院感科科长职务。

直接责任人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来源: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务人员;其次,医疗事故罪在主观方面是业务过失,即医务人员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或护理常规;最后,如果没有造成就诊人重伤或死亡则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56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335条所规定的“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第一,擅离职守;


第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第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实验性治疗的;


第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第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第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第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毒,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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