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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角丨石滨:打击代孕,卫生监督需要做什么?

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以来

很多高龄妇女加入了生二孩的队伍

不孕不育成为想生育二孩家庭的最大心病

于是,就有人打起了歪主意

……





首先我们要知道

代孕到底是什么?


代孕

是指将受精卵子植入代孕妈妈子宫,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这里的“受精卵子”可以是有代孕需求的夫妻的“精子和卵子”结合,也可以是丈夫的精子和供卵者的卵子结合。


那么,代孕这件事

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呢?

来看看国家卫计委是怎么说的吧!


国家卫计委:将继续严厉打击代孕这种违法违规行为

在2月8日召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司长毛群安对此表示,根据国际上的一些情况看,代孕是一个涉及到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的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都是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对参与代孕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经济的处罚和刑罚。我国原卫生部曾以部令的形式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打击代孕这件事

卫监部门需要做什么呢?

让我们来看看专家的看法


专家简介

石滨,原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厅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委员、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专家说

到目前为止,对提供肚子的代孕者和要求別人代孕的被代孕者尚无法律依据监管。卫生监督只负责对代孕施术机构和个人实施监管。

如果发现,如何处理呢?

分以下两种情况

1
施术者是非医疗机构


1.设置者与施术者不是同一人

(1)对设置者,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4条无证行医;

(2)对施术者

a,如果是医师:按《执业医师法》37条处理(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为严重后果予以停业或吊证);

b,如果不是医师:按《执业医师法》39条处理。

2.设置者与施术者为同一人

按《执业医师法》39条处罚(医师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

2
施术者是医疗机构


1.对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7条超范围处罚;

2.施术者

1)如果是医师:按《执业医师法》37条处理(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为严重后果予以停业或吊证);

2)如果不是医师:按《执业医师法》39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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