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很多人都曾在学校
单位、小区或一些农村里
见过这样的井
对,这就是 自备井
其实,直到现在
仍有许多单位和居民楼
在依靠自备井供水
一直以来
自备井的水质卫生情况
水源防护情况
卫生监督员都高度重视
那么
自备井未取得水利局许可同意
可否办理 卫生许可证 呢?
对此,石滨老师
根据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分析
他认为
不能办理!
专家简介
石滨
原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厅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委员、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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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这样说
《水利法》48条明确规定,单位采集地下水必须取得水利行政部门许可,因此未经水利行政部门许可擅自采集地下水属于违法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于违法采集地下水行为,当然不能发放“卫生许可证”。
即取水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当然谈不上去界定其取之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如同非法行医,就不需要去界定其行医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同理。
法律
依据
《水利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注
本文综合石大爷语录、卫生监督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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