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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孢曲松钠未作皮试输液后死亡 法院判医院承担30%责任

头孢曲松钠未作皮试输液后死亡 法院判医院承担30%责任,来源北京晨报,页末附zhuhui1986分享来源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必须做皮肤敏感试验的常规药物自创口诀


 85岁的王老太因哮喘加重到医院就诊,医院未作皮试就给她开了头孢曲松钠(罗氏芬)用于输液。不料,老人在输液半分钟后出现过敏反应,呼吸心跳停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月死亡。事发后,老人的五个子女将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一审法院判决北大医院需承担30%的责任。近日,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输液不久突发呼吸停止

  王老太生前患有哮喘肺心病。因喘憋加重,于2011年6月6日在北大医院就医,医院针对病情开了拜复乐等药物治疗。次日,她在子女陪伴下再次来到该院,医院为她进行了输液治疗。当日中午12点半,老人刚输上罗氏芬约半分钟左右,突发憋喘,口唇发紫,数秒后突发呼吸停止。经抢救后,老人恢复心率,但仍于同月26日死亡。

  2011年7月,王老太的五个子女共同起诉称,当天就诊时,母亲看完呼吸科和中医科后到了急诊室,接诊医生只简单问了两句,就给她开了头孢曲松钠(罗氏芬),在处方上写了“免皮试”。护士输上该药约半分钟左右,母亲就突发神志丧失、呼吸心跳停止的危急状况,后经抢救无效去世。

  原告认为,接诊医生误用药物导致其母病情骤然转危。为此,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起诉要求对方书面赔礼道歉,并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失共计28万余元按照60%的比例赔偿,同时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医院称不存在任何过错

  庭审中,双方针对医生就诊时是否询问过患者的过敏史发生争议。原告方持有的急诊处方笺没有关于使用罗氏芬是否过敏的记录。

  而北大医院持有的急诊处方笺上则有“曾用头孢无异常”、“2009.4.9曾用罗氏芬无反应”等内容。此外,医院还提供王老太之子崔某向医院的投诉信,以证明医生曾询问患者头孢过敏史。

  北大医院认为,急诊医生详细询问了患者既往过敏史、用药史,家属自述对头孢菌素不过敏,之前使用过该类药物。为患者使用头孢菌素完全符合相关诊疗常规。患者发生过敏反应直至死亡是临床难以预计的意外事件。且患者过敏后,医院采取了及时正确的抢救措施,不存在任何过错。

  关于头孢曲松钠药物皮试问题,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就现有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注射用头孢曲松钠说明书》,并无强制性规定必须进行皮试,但在医学法律上,体现的是充分履行医疗危险注意义务。

  不过医院最终也承认,“曾用罗氏芬无反应”系接诊医生在患者出现过敏反应后查阅既往病历后添加。
法院判医院承担30%责任

  今年7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审认为,双方各自持有的急诊处方笺的内容存在差异且关乎争议问题,因此北大医院不能据此证明曾询问过。而崔某的信件内容真实,可证实接诊医生在使用前询问过,家属陈述对头孢药物曾经使用且不过敏

  法院认为,头孢曲松钠存在较高的过敏风险,加之患者高龄,在使用前应注意发生变态反应的可能性。而取微量药物进行皮试,则是临床医疗中预防过敏反应的常用方法。因此,尽管患者口述无相关药物过敏史,但考虑到北大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其接诊医生应当从履行高度谨慎注意义务的角度为患者进行皮试。

  此外,接诊医生执业时间未满3年,临床经验不足,亦造成对药物过敏情况考虑不全面。根据鉴定人分析,患者因输注头孢类抗生素引起过敏性休克,最终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的可能性大。考虑到患者死亡亦有其高龄、原有疾病等综合因素,且医务人员已尽到一般情况下的注意义务,法院认定北大医院的侵权责任比例为30%。

  据此,一审判决北大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3000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要求改判。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酌情确定了北大医院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无明显不当,双方当事人就此提出的异议均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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