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卫生组织早在1989年就正式将铝确定为食品污染物而加以控制,近年来,围绕“铝”的食品营养与安全话题话题引起广泛热议。
2014年5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5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餐饮服务环节严禁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加工食品;膨化食品加工严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此外,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严格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成品中铝的残留量应小于等于100mg/kg。
然而,滥用含铝食品添加剂、铝残留超标等食品问题仍旧屡禁不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8月13日发布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52号),其中绥化市日升淀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鑫成粉条铝的残留量超标;成都市亲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亲亲鲜度薯片过氧化值超标,并检出在薯片中不得使用的含铝添加剂(以铝残留量计);
9月1日发布关于65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59号),其中甘肃省定西薯乡淀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水晶粉皮检出不得使用的含铝添加剂(以铝残留量计);
9月28日发布关于89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2015年第68号),其中临邑县鸿泰制粉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麦粉(雪花粉)中检出不得使用的含铝添加剂(以铝的残留量计);
各省(区、市)食药监局在抽检中也发现了很多铝超标案例,如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7批次焙烤食品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8期)中, 陕西哈芙秦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芙欧式杂粮蛋糕、韩城市安旗西点专卖店生产的桃酥、西安馋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馋猫蜂蜜蛋糕和馋嘴猫桃酥、蓝田宏辉购物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品起酥、陕西子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果仁酥铝超标。
2015年7月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得到了进一步落实,含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专项检查也发现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行为,危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目前,部分含铝食品添加剂被批准作为膨松剂,可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其目的是使制成的食品膨松、柔软或酥脆。鉴于过量摄入铝可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在对含铝食品添加剂重新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2014年5月,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发布联合公告,撤销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允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调整了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2014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将公告要求转化为标准规定。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各地突出问题导向,以规范为目标,以安全为目的,将曾经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为原料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焙烤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销售企业,加工经营馒头、花卷、包子、油条、焙烤食品等的餐饮服务企业等作为重点单位进行强化监督,加大监督频次,增加抽检数量。对专项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依法严惩重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同时,各地结合宣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活动,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广泛宣传五部门联合公告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标准生产、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强化企业内部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出动执法人员35.26万人次,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48.77万户次,责令整改2.59万户,查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2245.25公斤,罚没款74.62万元,立案查处855件,移送司法机关109件。
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继续把含铝食品添加剂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品种之一,加大食品安全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等的宣传教育力度,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惩重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