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明确指出慢病管理要以基层医疗机构为主导。这当然没有问题,因为慢性病通过大医院确诊治疗后,其临床路径基本明确,治疗手法和用药方式也得到明确,在此情形之下,慢病患者没必要再到三甲医院寻求慢病管理,即使去了,除了排长队劳神费力外,三甲医院的处治方式与基层医疗机构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因此,慢病管理以基层医疗机构为主导,方向肯定是对的。
需要说明的是,三甲医院也可以进行慢病管理,但不是“主导”;药店也可以开展慢病管理,也不是“主导”。这两天看一些微信公众号的观点,好像药店开展慢病管理大有可为,甚至有点“主导”的意思,这种观点肯定是错误的,是对药店经营的误导,是一种典型的精神自慰。笔者认为,在慢病管理中,药店只能打打援,为医疗机构提供一些辅助性服务。
慢病也是病,是需要到医疗机构治疗和管理的,不管是三级医院、二级医院还是基层医疗机构。药店是卖药的地方,本质上说不是治病的医疗机构,由它来对慢病进行管理,可谓“名不正,言不顺”。
第一,药店从事慢病管理合不合规、合不合法?
上文说了,慢病也是病,从事慢病管理实际上也是医疗活动的一个环节,那么问题来了:这种医疗活动要不要办理营业执照?药店有没有办理执照的硬软件?如果慢病管理过程中,慢病患者出现意外,药店是否要承担相关责任?是否有能力承担?在这一连串问题没有得到回答之前,说药店从事慢病管理,纯粹是纸上谈兵,不切实际。
第二,基层医疗机构的慢病处方也不会大面积流向药店。
在很多地方,基层医疗机构都对药品实施零差率销售,药店在药品价格方面并没有明显优势。既然如此,相信多数慢病患者不会拿着处方到药店拿药,除非药店是自家或者亲戚家开的。
很关键的一点是,各个城市对一些慢病设置了专门的慢病医疗费用,如广州市每个职工门诊有300元的包干费用,另外从去年起,提高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门慢的待遇标准,由每月150元每病种调整至200元每病种。因此,对慢病患者而言,在门慢费用额度内,他们肯定会选择到医疗机构看病拿药,而不会拿着处方到药店取药。
另外,慢病患者在医疗机构门诊开药可以实行统筹,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费用报销,但药店不可以。这样一来,在药店开药个人实际支付费用明显高于医疗机构。药店在慢病用药方面没有价格优势。
第三,医疗机构的慢病档案不会与药店共享。
有人天真地认为,药店的慢病管理档案可以与医疗机构的档案合二为一,笔者认为这只是单相思。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与药店存在竞争关系,如果没有国家政策的强力要求,医疗机构不可能把慢病档案拱手共享给药店。
因此,笔者认为,慢病市场虽然很大,但不一定属于药店。其中最大的受益者是基层医疗机构。作为药店,可以在慢病管理方面有所作为,但肯定只能拾遗补缺,作为补充,所以一定要找准自己的位置,做自己有优势的事情,吃真正属于自己的“蛋糕”。
(作者:洪则天 本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否则视为侵权。 本公众号欢迎原创文章投稿,投稿邮箱:28544096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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