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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注意,这种情形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2月23日,《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挂网征求意见,时间截止4月13日。



  

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完善药品再注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内,该药品所有规格产品均未上市或进口,不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该药品不予再注册,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到期后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来源/CFDA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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