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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药发展将迎黄金时代

   2016年12月25日,我国首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中医药法》诞生,并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河北省中药材种植及现代中药产业基础雄厚,可以肯定,《中医药法》将使河北中药产业大受裨益,极大地促进河北中药产业“种好药、产好药、造好药”,既能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又有助于维护中医药的声誉。

  这部酝酿了三十年的“国法”,公众关注的亮点有哪些?对河北中医药事业发展将产生哪些影响?普通百姓从中又能获得哪些益处呢?

  围绕这部法律,笔者日前采访了省内多位中医药权威专家、民间中医,对《中医药法》进行多角度、全方位梳理,以期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关注这部法律,并在全社会形成关注中医药、喜爱中医药、支持中医药的良好社会氛围,真正在燕赵大地上凝聚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正能量。

  种好药、产好药、造好药,中药材质量将被全程监管

  中药是中医防病治病的物质基础。然而,中药材在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加工等各个环节,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质量管理问题。如种植方面,种子混杂、基源不清、种植标准落实不到位等,直接影响中药材质量。中药材专业市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制假售假等现象。

  “这些问题不仅危害公众健康,还严重阻碍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人介绍说,作为中医药的重要发祥地和有影响的中医药大省,河北首当其冲受到这些不良现象的影响。

  此次出台的《中医药法》,用专门篇幅对中药的保护与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对违规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中医药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河北省中药材种植及现代中药产业基础雄厚,现有药用植物资源1400多种,常年生产收购的地产中药材达230多种。截至2016年底,河北省中药材种植面积已达200多万亩,形成了一批名牌产品,也拥有较大的中药材交易市场。

  “用法律形式对中医药从业行为进行规范,中药材质量安全才能得到真正保障。”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人介绍说,这些有针对性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中医药养生不能再任性,其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家制定

  “每天喝养生粥,能预防骨质疏松”“中医秘方根治白发”……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不治已病治未病”的中医药养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追捧,但同时也给“伪中医”提供了生存土壤,以致市面上各类“养生大师”层出不穷,各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

  据介绍,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河北省的养生保健服务行业发展迅速,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服务需求的同时也存在标准缺失、服务不规范等问题。

  《中医药法》规定: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随着《中医药法》的出台,规范中医养生保健行为将有法可依。”省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中医药健康服务是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新兴产业,对河北省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今后,河北省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将大受裨益。

  在此基础上,《中医药法》还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中医药做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有了《中医药法》,中医药养生不能再任性了,想打着中医幌子行骗,开办什么中医养生会所也没那么容易了。”很多业内人士提出,政府应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支持;支持建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组织,推动负面清单制度和第三方认证作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市场管理的主要方式。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媒介,进一步加大中医药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引导群众规范就医、理性养生。

  师承家传也能成为中医医师,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笔者认识赵县一位民间老中医,这位老中医自幼跟随父亲学习祖传的点穴按摩,非常擅长治疗人体筋骨方面的疾病。附近十里八乡的人骨折了摔伤了等,都愿意找他来求医问药。

  但让这位老中医尴尬的是自己民间中医的身份:他虽然有一手祖传“绝活”,也给无数人祛除了病痛,却一直戴着“非法行医”的帽子。他忧虑的还有,祖辈这些好方好药,由于不挣钱,当下没有人愿意学,能不能传承下去还是个问题。

  和全国各地一样,河北省农村这样的民间中医也有不少,同样面临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民间中医是保障广大群众健康的宝贵财富。”针对这些问题,《中医药法》明确提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也就是说,今后要成为中医医师,有两个主要途径:一是医药院校培养的学生,二是规范师带徒的人员和确有医术专长的人员。

  “民间中医讲究传统的师承关系,其技术多是通过师傅口传心授。他们大多具备一定的临床技能和经验,为基层百姓提供了必要的中医药服务,但现有医师资格考试难以评价其真实水平。”河北省中医药科学院副院长曹东义介绍说,《中医药法》根据民间中医从业人员主要是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对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新途径。

  截至目前,河北省中医执业(助理)医师2.24万人,每千人口卫生机构中医类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为0.3人。“这距到2020年全省每千人口中医类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4人,还有很大缺口,更为严峻的是,河北省基层中医人才短缺,中医药服务能力薄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人介绍说,《中医药法》对保存民族医药国粹,进一步促进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壮大基层中医药服务队伍,方便人民群众就医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改革完善中医诊所准入制度,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也是《中医药法》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的一大亮点。

  《中医药法》还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自制中药制剂审批要求将放开,中药秘方有望受特殊保护

  中药制剂是经过几十年经验积累、形成针对某一类病症的药方。“当前,中药制剂在审批环节中需要提供动物实验、临床实验、急毒常毒实验等方面的大量相关材料。”省中医院制剂室主任柴天川介绍说,要整理好审批所需材料,不仅需要花费三年左右的时间,还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这一规定要求,使很多中药制剂趋于消失。“2006年,省中医院有50多种院内制剂,但目前仅剩下30多种。”

  针对这一问题,《中医药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对于广大患者来说,今后将可以用到越来越多便宜又好用的院内中成药。”柴天川说,《中医药法》将极大地促进中药制剂的复兴和中药新药的开发研制。

  为更好地保护与发展中药,《中医药法》考虑到中医药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对现有的中药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除了中药制剂外,今后还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同时,明确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

  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有巨大商业价值和文化价值。然而,许多中医药特有名称被滥用、中医药特有标志被商业性复制、中药道地药材被仿冒等现象时有发生。

  “再不保护就麻烦了。”业内专家一直呼吁,我国的古方保护非常急迫,印度、埃及等国早已对此建立保护制度,我国却没有。对此,《中医药法》中“中药发展”和“继承和创新”等章节,极大地彰显了对中医药秘方保护的立法意图。

  《中医药法》提出: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中医药法》还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对中药的发明创造、科技核心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曹东义解释说,有针对性地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有利于保护那些宝贵遗产的延续和发展,促进医学界和科学界对中医药传统知识智力成果的承认、传播和利用,保障中医药传统知识资源商业化开发利益的公平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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