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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城乡居民医保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补偿政策


我县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在年度补偿限额内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0%(不含一般诊疗费)。补偿限额、报销次数设定为参保贫困人口当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人口享受报销金额的2倍。普通慢性病患者在县域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在年度补偿限额内按病种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5%。特殊慢性病患者在省内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起付线,参照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院、市级医院、省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分别按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设定,按照80%70%65%60%进行保底补偿。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以及按照要求逐级转诊住院的,保底补偿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免起付线的人群继续享受免起付线的待遇。贫困人口年度内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只计算一次起付线。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年度累计封顶线为40万元。大病保险及《怀远县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目录》内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补偿不计入年度封顶线计算基数。

贫困人口患《怀远县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目录》内重大疾病在省、市级医疗机构就诊实行按病种付费,补偿比例按70%执行。实行逐级转诊的,补偿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省、市级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定点医院、定点病种、费用定额、特殊病例、结算流程等规定与基本医保一致。

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5万元降至0.5万元。0.5-5万元(含5万元)、5-10万元(含10万元)、10-20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以上各段合规费用补偿比例分别调整为60%70%80%90%。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继续执行大病保险制度的其它规定。

贫困人口就医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但不能超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的剩余的合规费用。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限额内门诊费用、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合规费用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补偿后,在省内县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3万元、0.5万元和1万元,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个人自付封顶额时,超过部分合规医药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个人自付封顶额按照贫困人口年度内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定。

享受综合医疗保障政策的农村贫困人口就医转诊,应执行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办法》,慢性病及重大疾病范围按照《怀远县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目录》执行。贫困人口因无他方责任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分娩补偿等纳入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全部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政府兜底保障(省外医疗机构就医及省内限额外费用除外)范围。

因贫困人口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以上费用均不纳入综合医疗保障范围。

贫困人口年度内获得各项医疗保障的补偿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患者年度内医药总费用(包括限额内门诊和住院费用)。

                     

                       ——摘自《怀远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实施细则(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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