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市场瞩目的新版医保目录终于出炉!
2月21日,人社部部印发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和2009年版医保目录相比,最新版的医保目录共增加363个品种。
2017年版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四部分组成: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
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
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
据悉,这也是我国医保药品目录自2009年以来,时隔8年的首次调整。
《药品目录》显示,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共2535个,包括西药1297个,中成药1238个(含民族药88个)。其中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5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药品目录》收载的西药甲类药品402个,中成药甲类药品19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
值得注意的是,与2009年版医保目录相比,最新版的医保目录共增加363个品种,其中,甲类药品西药增加了53个品种,中成药增加38个品种。民族药增加了43个品种。
此外,人社部要求,各省必须在今年7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同时,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各省(区、市)将乙类药品调整情况报人设部备案。
各统筹地区应在本省(区、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后1个月内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这意味着,今年7月31日前各省都要发布本省的医保目录,一个月后即8月31日,各省就能快速执行。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对于药企而言,新增或被剔出最新版医保目录的药品,未来市场表现最快一年内就可明显看出,一旦自家药品被纳入医保目录,快速放量成必然。以2009版的医保目录为例,就催生了数十个销售额过10亿的品种。此次2017年新版目录的诞生也意味着我国1.5万亿的药品市场格局即将被重构。
以下为《药品目录》主要内容:
一、严格药品目录支付规定。
《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规范各省药品目录调整。
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对《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进行调整,并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乙类药品调整。《药品目录》调整要坚持专家评审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切实做好廉政风险防控,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专家评审结果。
各省(区、市)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各省(区、市)乙类药品调整情况应按规定报我部备案。
各统筹地区应在本省(区、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后1个月内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
三、完善药品目录使用管理。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各省(区、市)要结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工作,加快应用《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省域范围内西药、中成药、医院制剂、中药饮片的统一管理。
各地要结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卫生计生等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社会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发挥药师作用,激励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各省(区、市)要按照药品价格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工作。各统筹地区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差距。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可以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并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探索建立医保药品谈判准入机制。
人社部将对经专家评审确定的拟谈判药品按相关规则进行谈判,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名单另行发布。
各地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和组织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本文件印发后,《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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