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如何调动医疗机构控费的积极性?针对这个问题,如今有了明确的国家答案。
2月20日,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公布。
这份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医疗机构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实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的地区,医疗机构实际发生费用低于约定支付标准的,结余部分由医疗机构留用;实际费用超过约定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对于合理超支部分,可在协商谈判基础上,由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基金分担。
文件提出,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实施以总额预算为基础,门诊按人头付费,住院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按床日付费等多种方式相结合,适应不同人群、不同疾病及医疗服务特点的复合支付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将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激励约束和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作用,促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控制成本和费用,提高医疗资源和基金使用效率,从源头上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
据了解,推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将是今后医保领域重要的改革方向,相关业界人士预计,相关改革文件将于近期出台。在此前各地的试点中,在实行医保支付价机制之后,有关医疗机构实际采购药品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的关系也引发关注。比如某省份在征求意见的文件中曾规定“如果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结余部分上缴财政。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考核组对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成本控制和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后,依据考核结果奖励医疗机构,奖励资金由医疗机构自行安排。”业内专家就指出,这个规定不利于激发医疗机构压低药价的积极性。
此次,3个部门公布的文件明确提出“结余部分由医疗机构留用”。对此,业界专家表示,既是对试点地区经验的修订,同时也相当于对广泛存在的医疗机构“二次议价”开了个口子,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施提前进行了政策准备。
根据文件,今后医疗机构有义务披露相关诊疗价格信息。文件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公开医院收支情况、医药价格、次均门诊及住院费用、主要病种例均费用等信息,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指标进行排序,定期公布排序结果;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及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公开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及享受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