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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雪案追责|医疗事故成刑事诉讼,谁的风险,谁的悲哀!!!

近日,五年前轰动一时的李建雪医疗事故案开庭审理再次受到医疗界及社会舆论的热切关注!2017年2月16日、17日两天,李建雪医疗事故案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进行首次不公开审理,庭审结果择日另行宣判。

 

本次庭审,广州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主任陈敦金教授出庭为李建雪作证,从专业角度论证产后出血的风险,同时,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也邀请控方专家证人出庭。

 

据了解,该案件先后经过6次开庭通知,5次延庭通知,4 次取保候审,后追加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一波三折历时五年有余随着案情发展以及全国主流媒体的跟踪报道,直到今天,案件热度不减反增,但李建雪医疗事故案的审理结果依然没有落听。

 

“谁能给我一个看得见的公正?”李建雪这样诘问。案件事态演变引发了整个医疗行业对职业医生从医生风险问题的思考!医疗界响应:固然李建雪有错,但错不至罪。如果一个医生在行医时因为差错就被定罪,那么以后哪个医生还敢接诊危重病人,还有哪个医生敢上手术台,谁还敢当医生?

 

为了解案情进展结果,县域君记者尝试多次拨打当事人(李建雪)代理律师邓利强电话,但截至18日晚间发稿前,邓律师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在此之前,作为李建雪的辩护律师邓利强曾公开表示:李建雪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属于患者身体特殊原因及当时医院和相关医师的整体水平与认知的局限问题,而不是具体某个人不负责任的问题。


李建雪医疗事故案件回顾:

2011年12月31日跨年夜,产妇陈某在福建长乐市医院顺产7小时后于2012年1月1日死亡。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将该案件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责任医生李建雪随即被吊销医师资格,开除党籍,取保候审,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并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7月,李建雪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限制人身自由;

 

2015年3月26日,长乐市法院以「因陪审员没空」为由,第四次延期庭审,且拒绝了被告方提出由中华医学会对产妇陈某进行鉴定以及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请求;

 

2015年10月14日,辩护方律师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接到移送通知,该案移送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至2017年2月16日、17日,李建雪案再次开庭审理,未做公开审判,未公布审理结果。


通过案情回顾,本文就患者死因不明,为何被定性、李建雪是否失职,造成产妇死亡、李建雪案件是否涉及刑事诉讼三个方面阐述案件经过,以飨读者思考。


患者死因不明,为何被定性?

 

2012年5月9日,福州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称“因本例未行尸检,死亡原因不确定。根据现有资料,患者死于产后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可能性大。患者存在肾脏损害(肾病综合征)、血液高凝状态等基础疾病。医方对病情观察不仔细,产后出血量估计不足,处理不到位。”鉴定结论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4个半月后,福建省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出炉,称“产妇因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两次鉴定结论不同,说明死因存疑。如果根据不确定的死因给一名公民定罪,明显不公平。”李建雪辩护律师邓利强表示。

 

李建雪是否失职,造成产妇死亡?

 

2015年3月29日,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学分会为此召开专门会议,解放军总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宋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妇产科主任张震宇、广州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妇产科主任陈敦金等7名出席的妇产科专家均认为,案件中产妇的不良结局,非目前医疗技术所能完全避免。

 

据了解,产妇出血当时,李建雪非常关注产妇病理状况,并采取了相应措施:

1.在产妇出现活动性出血时通知上级医生到场止血;

2.在现场观察止血后情况;

3.不当应用速尿后向上级医生请示;

4.回病房后向护士交代“陈产后大出血是个重病人,需要一级护理”。

 

邓利强认为,李建雪本人在产妇产后一直守在其身边,两次离开病房也只是去写病历,并没有脱岗,因此不能认定李建雪在产妇死亡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职务过错;在产妇病危之后,李建雪主动上报,并积极参与抢救,在交接班时进行了口头交接重病号,也不构成主观玩忽职守,因此,李建雪的主观恶性程度较低。”。

 

李建雪案件是否涉及刑事诉讼?

 

2015年两会期间,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骨科主任温建民向媒体透露,他非常关注长乐市医院李建雪医生以医疗事故罪被起诉一事,并呼吁停止这起针对医生的刑罚。

 

曾担任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院长段涛曾提出:以刑事诉讼来解决医疗纠纷,这是中国医疗界悲哀的开始,如果不停止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每一位医生都有可能被以伤害罪或杀人罪或过失杀人罪起诉,并呼吁让医疗纠纷回归民事诉讼。就此,段涛还撰文《当医生随时会成为“罪犯”》,呼吁“让医疗纠纷回归“民事诉讼”.也呼吁医疗界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名提案,阻止类似的医疗纠纷的“刑事诉讼”再次发生。”

 

如何避免这类案件纠纷?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宋中清接受县域君记者采访时谈到:找回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是回归法律秩序、有序解决医疗纠纷、杜绝医患私力的唯一选择

 

宋中清律师说,追究医疗损害的违法性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必然趋势。医患纠纷几乎没有涉及尖端的医疗技术,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也不应把医德问题作为医疗损害的主要问题。

 

违法性的认定是专属职责:执法认定是国家主动认定;司法认定依赖于当事人的启动,是国家被动认定。

 

敢于正面法律职责,敢于负责,是法律对医疗损害责任追究机构的起码要求,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

 

医疗卫生监督执法的法律职责,是国家改革现有医疗卫生体制和制度,回归公益化、民生化办医和行医方向的必然要求,无可隐遁,无可推脱,无可回避。国家的新医改方案规划的方向和《侵权责任法》建立的医疗违法行为追责制度都对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力量提出了新要求。

 

因此,追责有必要,判刑须慎重!司法机关作为公权力法器,应该保障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还原事实真相确实存在过失,应当追究刑责,保障患者权利,但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体制以及目前医疗技术等局限,无法阻止,也应该尊重医护人员合法行医的权利。 

 

我们希望:在维护患者生命权益的同时,司法机关出于医学尊重,能够严谨地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对医疗风险控制做出客观评价,给予该案件公道的裁决


链接:

我们不妨从东方卫视2015年5月25日播出的这条“站在审判席上的医生”的采访视频中,再度回顾和审视当今社会环境下的医患关系。


视频中,我们感受到了患者失去亲人的深切痛楚;案例里,我们也能体会医生有责但难当的苦衷和心声。但无论是痛楚还是苦衷,这些事例背后说到底拷问还是医者和患者的关系。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于屡屡发生的医患纠纷而言,冲突没有赢家,最终是两败俱伤,而我们舆论也并不能就此轻易判断孰是孰非。

 

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殷切期盼:在“健康中国”的国家战略背景下,加速推进中国医疗体制改革,加大政府对医疗的投入、拓宽医疗保障的覆盖面,健全医、患矛盾法律条例,解决中国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相对匮乏的问题,最终实现医患和谐。

 

附:“医疗事故”VS“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事故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针对过失犯罪,针对“严重不负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进行了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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