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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雪若有罪,则每个医生都有罪之二

今天看到了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刑初字第1027号即李建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看完这份长达47页的判决书,对案情有了进一步了解。对一审法官、辩护律师、公诉人所做的工作也有了了解。他们非常不容易,必须点赞!与此同时,个人也有一些想法,在此做一分享,希望抛砖引玉,共同讨论以提高认识。


   首先,还是对死者家属致以慰问,喜事变成丧事,是世间最悲痛的事。在如此巨大的打击面前,家属保持了理性,没有在医院打闹设灵堂;而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是应当肯定的。更应当肯定的是,家属没有拿钱了事,而是坚持不懈的追问,追问暴露出医院存在的诸多问题,暴露问题有助于医院规范管理,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有助于维护患者安全。所有人都应当感谢这样的家属,尤其是当事医院。


   其次,需要引以为戒的是,本案患者存在不配合诊疗的行为。患者于2011年1228日下午入院,在配合医生做完初步检查后即离院回家,直至1231日始回院待产。在此期间恰好其主管医生也在休假,导致没有医生找患者,也没有患者找医生,加之其异常化验结果并未达到危急值,因此,失去了其异常的化验结果被尽早发现的机会。


   第三、李建雪是否应当主动了解本案患者的异常化验结果?在病房里,主管医生对所管病人负责,为患者制定诊疗计划,实施诊疗方案,必须主动了解患者病情和演变包括化验检查结果;值班医生负责全科病人的临时、紧急处置,在患者出现需要处置的情况时给予临时处置,在临时处置前应当了解患者病情。在李建雪开始实施对本案患者的诊疗之前,无需了解其化验检查结果。


   第四、一审判决书提到2011123114时,患者返回病房待产,于当晚21时送入产房分娩,期间李建雪作为一线值班医生,未查房了解患者病情。现在问题来了,本案患者回到医院以后,是谁为患者建议分娩方式并让患者进入产房待产?对此李建雪是否知情?如果不是李建雪建议患者进入产房待产,说明该患者的诊疗有人负责,李建雪作为负责全病房患者临时处置的值班医生,何须对其进行常规查房以了解病情?


   第五、本案患者死因存疑。在场抢救的副主任医师的证言提及:发现病人呼吸心跳进行性下降,她就给病人做胸外按压,发现病人口吐大量食入物,心跳呼吸很快就没了。本案患者从发病至死亡时间极短,属于猝死,其直接死因是失血性休克?是呕吐物误吸?是羊水栓塞?是同时存在数种情况?甚至还有没有别的原因?有必要通过尸检予以查明。鉴于目前尸体仍然处于冰冻保存状态,具备尸检条件,故有必要实施尸检以查明死因。尸检是查明死因的金标准,尸检除了查明死因,还能够指导临床工作,促进医学技术进步。尤其本案属于刑事案件,更有必要尸检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六、本案应当吸取的教训:对于熟人介绍的患者,也应当严格管理,不能碍于情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患者离院数日。此外血库备血问题,交接班问题,尤其是如何提高医务人员对于危急重症的识别和抢救能力,都是需要检讨,需要反思,需要改进的。


   第七、判决解决个案矛盾的同时,也产生社会效果。社会效果是引导,还是误导;是正面,还是负面,取决于执法者。劝阻吸烟者,吸烟者死亡一案,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二审若仍然认定李建雪有罪,对医生而言,看不到法律允许的提高技术和能力的空间,找不到继续行医不犯罪的出路,对从医之路心怀畏惧,对危重病人能躲则躲。未来可能出现没有足够的医生,可能出现患者如同皮球一样被医院推来推去的现象。对医院而言,客观存在的管理问题,系统问题,流程问题被个人“犯罪”掩盖,须知现代医疗尤其是专科治疗,早就不是单兵作战,而是团队配合,协调作战。把针对医疗机构的整体行为包括管理等进行评价得出的医疗事故结论,强加到一线小医生“犯罪”头上,真正的问题被掩盖,失去解决真正问题的决心和动力,又如何能够推动管理提高、系统改进、流程优化?对医学教育而言,把医学教育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不重视从失败中学习,从案例中学习等问题,替代为一个年轻医生的能力问题,又失去对医学教育反思改进的机会。


   最后,如果经验欠缺、能力不足就是犯罪,请问有几个人能说,自己从未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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