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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新农合分级诊疗政策宣传

                                                             

 分级诊疗 

    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

根据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4〕502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农合分级诊疗县级医疗机构新增病种目录的通知》(甘卫基层函〔2016〕40号)精神,州卫生计生委结合我州实际确定了县级定点医疗机构250个,乡级定点医疗机构50个分级诊疗病种。

凡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的新农合患者原则上只能在参合地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越级诊疗。执意要求转诊并经过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批同意转诊的分级诊疗病种患者,新农合资金2015年按照该病种在转出医疗机构定额标准的50%报销,2016年按照20%的比例报销,2017年不予报销(例:某病种在乡镇卫生院定额标准为1000元,转诊到县级及以上级别医院的病人,无论产生多少医疗费用,2015年新农合只报销500元,2016年报销200元,2017年不报销)。医疗机构将分级诊疗范围内病种向外转诊的,新农合管理机构按一定额度扣减医疗机构垫付的新农合报销资金,其中县级医疗机构每外转一例病人扣减1000元,乡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外转一例病人扣减300元(属于新农合重大疾病范围的病种除外)。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擅自外出就诊患者新农合资金不予报销。外出务工的、长期在参合地以外居住的和在参合地以外急诊入院的参合患者,不得越级直接到省、市级医疗机构就诊,可以在参合地以外相应级别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标准参照参合地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属于新农合重大疾病范围的病种按照重大疾病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责编:折建中    供稿:县合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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