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公民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批准,并向县级计划生育协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个人会员;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入会,须书面申请,经其登记地或实际所在地计划生育协会批准,并向上一级计划生育协会备案,发给证书,成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证、团体会员证书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统一样式。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享有同等权利,其权利是:(一)优先享受计划生育协会的帮扶救助和相关服务,接受表彰和奖励;(三)听取并审议本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四)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提出撤换、罢免不称职的计划生育协会理事的建议;
团体会员在行使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权利时,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或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履行同等义务,其义务是:(三)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的活动,促进计划生育协会任务的完成;(六)不得利用会员身份从事有损于计划生育协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退会,应交回或注销会员证;团体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书。会员退会的情形及程序:(一)要求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批准其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二)违反本章程,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计划生育协会活动,且拒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三)个人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团体会员法人资格消灭的,会员资格自行取消。会员退会后如具备重新入会条件,可按入会程序重新申请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