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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局下发通知: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

为加强药品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广告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要求,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



一、在全区范围内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品种为2016年2月至6月期间屡次在自治区、地(市)级媒体上发布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的药品(详见附件)。


二、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立即通知本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停止附件所列产品的销售活动,并加大对违法广告涉及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对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如要恢复销售附件所列产品,必须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先在媒体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声明”消除影响,然后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恢复销售的申请,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是否解除暂停销售措施的决定。




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品种目录


(本文来源新疆食品药品监管网,版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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