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实现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
新报讯(记者郭晓莹通讯员刘俊刘宇君) 12月20日,人社部召开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视频会,全面部署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
异地就医 全国联动
人社部副部长游钧表示,这次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上线,标志着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已由政策制定和系统开发阶段正式转入落实政策、系统的部省对接和经办试运行的新阶段。人社部门将突出京津冀、上海广州等就医集中的关键地区,突出人员备案、系统对接、预付金拨付、社保卡全国通用等关键任务,倒排时间,做好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当日人社部与北京等22个申请首批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省份签订了工作责任书,确定中央和地方重点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其中,北京等10个省份在视频会现场签署了工作责任书,其他12个省份在视频会分会场签署责任书。
异地就医 津冀先行
2015年年底,津冀两地人社部门共同签署了《津冀共建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工作备忘》,明确了建立信息互认机制、确定工作开展方向、明确政策制定原则、完善监督协查机制、落实系统对接方式等五个方面内容。
2016年8月12日,我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77号),文件要求从五个方面入手,加快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工作。一是医药资源共享。实现医保医药资源共享,定点医药机构互认。基于国家和本地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加强两地之间药品准入、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及医用耗材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合作,相互促进,协同发展。二是医保信息互通。加强沟通协作联系,建立两地医保管理政策、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等信息互通机制,促进两地医保协同发展。建立两地医保支付标准和费用审核结算规则等信息互通机制,为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异地就医信息核对及监管互助等奠定基础。三是医保医药专家互动。充分发挥两地医保医药专家的资源优势,加强两地医保临床医学、药学专家的交流合作,探索建立两地专家对病种费用测算、医药处方点评的互动机制,不断提升医保管理的能力水平。四是深化医保经办合作。两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合作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沟通协商,探索研究依托国家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信息平台,实现区域内医保管理协作的新机制和新办法,不断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拓宽和深化合作范围和内容,提升区域内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共享水平,加强医疗保险服务对接,不断提高区域内医保服务管理质量,促进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五是建立两地医保监督协查机制。为了更有效的打击骗保,尤其是异地就医合作下的跨省市骗保行为,基于不断完善的信息化平台和共享机制,三地逐步建立完善,跨地区的医保监督协查机制,堵塞漏洞,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2016年12月2日,市人社局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反馈津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天津首批试点医疗机构名单的函》,发布《关于确定津冀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首批试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198号),确定了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等38家定点医疗机构,为首批津冀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试点医疗机构。
2016年12月16日,津冀两地人社部门在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共同签署了津冀异地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合作协议。
医保联动 惠及全国
2016年12月9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
《通知》明确了目标任务。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同时,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覆盖范围。
《通知》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一是规范便捷。坚持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确保参保人员只需要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约定审核后支付。二是循序渐进。坚持先省内后跨省,先住院后门诊,先异地安置、后转诊转院,先基本医保后补充保险。结合各地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优先联通异地就医集中的地区,稳步全面推进直接结算工作。三是有序就医。坚持与整合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与分级诊疗制度的推进相结合,建立合理的转诊就医机制,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四是统一管理。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政策、流程、结算方式基本稳定,统一将异地就医纳入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总额控制、智能监控、医保医生的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等各项管理范围。
《通知》规定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流程。转出方面,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获取信息。结算方面,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清单,将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大类费用按照当地规定进行计算。《通知》同时要求强化跨省综合协调,对无故拖延拨付资金的省份,部级经办机构可暂停该省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各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调和督促统筹地区及时上缴跨省异地就医预付及清算资金。
《通知》最后强调,各地要加快社保卡发行,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对有异地就医需求的人员优先发卡,建立跨省用卡服务机制。要按照全国跨省用卡技术方案和统一接口规范,完成用卡环境改造,支持跨省用卡鉴权。
新政贴士(一)
本市首批津冀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试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
所属区县 |
单位名称 |
级别 |
1 |
和平区 |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
三级 |
2 |
天津市眼科医院 |
三级 |
|
3 |
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 |
三级 |
|
4 |
天津市胸科医院 |
三级 |
|
5 |
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 |
三级 |
|
6 |
天津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 |
三级 |
|
7 |
河北区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 |
三级 |
8 |
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 |
三级 |
|
9 |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分院 |
三级 |
|
10 |
天津市第一医院 |
二级 |
|
11 |
河东区 |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
三级 |
12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 |
三级 |
|
13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医院 |
二级 |
|
14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30部队医院 |
二级 |
|
15 |
河西区 |
天津市环湖医院 |
三级 |
16 |
天津市天津医院 |
三级 |
|
17 |
天津市肿瘤医院 |
三级 |
|
18 |
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
三级 |
|
19 |
红桥区 |
天津市人民医院 |
三级 |
20 |
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
三级 |
|
21 |
南开区 |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 |
三级 |
22 |
天津市南开医院 |
三级 |
|
23 |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三级 |
|
24 |
天津市第二人民医院 |
三级 |
|
25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四医院 |
三级 |
|
26 |
滨海新区 |
天津市泰达医院 |
三级 |
27 |
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 |
三级 |
|
28 |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 |
三级 |
|
29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医医院 |
二级 |
|
30 |
东丽区 |
天津市民政局安宁医院 |
三级 |
31 |
北辰区 |
天津市北辰区中医医院 |
三级 |
32 |
西青区 |
天津市西青医院 |
三级 |
33 |
津南区 |
天津市海河医院 |
三级 |
34 |
宝坻区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 |
三级 |
35 |
静海区 |
天津市静海区医院 |
三级 |
36 |
宁河区 |
天津市宁河区医院 |
三级 |
37 |
蓟州区 |
天津市蓟县人民医院 |
三级 |
38 |
武清区 |
天津武清仁和医院 |
二级 |
新政贴士(二)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作者:每日新报记者郭晓莹 通讯员刘俊 刘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