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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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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须知



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缴费参保须知以下规定。

一、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须全部参保。参保时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外来经商、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明;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以身份证为基本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到其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其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居住地参保登记。

本市辖区内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职技校学生由所属院校负责代收代缴。中小学学生和入园儿童由教育部门组织所在校(园)代收代缴。

城乡居民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孤儿、重度残疾人(Ⅰ、Ⅱ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渠道予以资助。民政、残联、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以上特殊人群认定工作,提供特殊人群参保名单,将参保补助资金拨付至医保基金收入账户。

二、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

(一)父母(监护人)一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居民医保,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无需缴纳医疗保险费。超过三个月未满一周岁参保登记的,除承担个人缴费部分以外,还需承担财政补助部分,次月享受待遇。

(二)大学生,市属以上中专、职技校学生入学第一年保障期为9月1日零时至第二年12月31日24时,以后保障期为自然年度(期间已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

 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需要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本人提出申请,在医保系统内进行注销。

三、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基金收支情况提出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自2017年起,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50元。

邯郸市复兴区医保中心

    2016年11月25日




复兴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电话:3148118  4187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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