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纯静脉给药(抗菌药物除外)
违反:
1、《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2、《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注意: 村卫生室未经核准不能输液;诊所等可输液,但不能输注抗菌药物。
依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二, 输注抗菌药物
违反:
《抗菌药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依据:
《抗菌药物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卫生监督部门采取措施:
这已经是追责重点,因为个体诊所死人大部份都给输了抗菌素[尴尬] 所以一是必须报告卫生局隐患之严重性,要求医政依法开展核准,二是全面下达格式化印制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警告),末经核准,禁止开展。
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方式: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乡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静脉输液治疗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机构证上盖章,二是以文件方式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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