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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 | 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控方面指导性意见


为了切实做好冬春季节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使《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你单位在严格执行相关学校卫生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重点做到以下几点:


(一)机构和人员

1、成立以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机构,任命一名学校在编人员专门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

2、配备专职或兼职传染病防治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本单位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4、寄宿制学校或有600名以上学生的非寄宿制学校按600:1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足600人的非寄宿制学校配备专兼职保健老师。


(二)卫生管理

1、将传染病防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将健康教育纳入年度教学计划;建立学校传染病突发事件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方式、时限符合有关规定,并有记录;

3、建立学生晨检制度和学生因病缺勤与病因追查登记制度、传染病病愈返校复课医学证明查验制度,并有记录;加强对发热、皮疹等症状学生的健康检查和管理。

4、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对学生进行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5、对新生入学、入托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有查验登记,对无证或漏种学生有预防接种补证、补漏种记录;

6、对学生进行秋冬季学校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并设置宣传栏;

7、对发生传染病的学生班级、宿舍等相关环境进行及时消毒并有消毒记录。

8、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9、学校应严格落实学校卫生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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