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和人员
1、成立以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机构,任命一名学校在编人员专门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
2、配备专职或兼职传染病防治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本单位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4、寄宿制学校或有600名以上学生的非寄宿制学校按600:1配备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足600人的非寄宿制学校配备专兼职保健老师。
(二)卫生管理
1、将传染病防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将健康教育纳入年度教学计划;建立学校传染病突发事件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方式、时限符合有关规定,并有记录;
3、建立学生晨检制度和学生因病缺勤与病因追查登记制度、传染病病愈返校复课医学证明查验制度,并有记录;加强对发热、皮疹等症状学生的健康检查和管理。
4、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对学生进行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5、对新生入学、入托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有查验登记,对无证或漏种学生有预防接种补证、补漏种记录;
6、对学生进行秋冬季学校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并设置宣传栏;
7、对发生传染病的学生班级、宿舍等相关环境进行及时消毒并有消毒记录。
8、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9、学校应严格落实学校卫生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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