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各代收代缴单位:
根据《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东人社发〔2012〕6号)、《关于做好201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人社字〔2012〕38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度医疗保险春季门诊慢性病鉴定及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范围
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1.新申报人员:符合申报病种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2.复审人员:2013年7月1日前取得门诊慢性病资格的人员(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精神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患者除外)。
3.特殊门诊慢性病按原办法申报。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一)报名时间:4月18日-4月30日(工作日期间)
(二)报名地点:
1.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由所在单位负责报名,单位汇总后于4月30日前报送垦利县社保中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窗口(行政新区垦利建行南邻)。灵活就业人员及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持相关材料(见第四条)到社保中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窗口办理门诊慢性病申报。
2.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携带相关材料到各镇(街道)人社所报名。
特殊门诊慢性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精神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患者:职工参保人员到垦利县社保中心职工医疗保险窗口;居民参保人员到各镇、街道人社所。随时办理。
三、申报病种
职工医疗保险病种见附件3
居民医疗保险病种见附件4
四、需提供的资料
(一)新申报人员
1.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申报表(附件2)、信息表(附件1)
2.相关病种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的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
3.两年或两年以上有效证明病人的病情为慢性难治性疾病的门诊治疗病历;
4.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如CT报告单、B超报告、心电图(不少于3张)、心血管造影报告等,作为相关病种及其合并症的诊断依据;
5.1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6.身份证复印件。
(二)复审人员
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复审人员提供门诊慢性病医疗证及申报表(附件2);
以前通过鉴定但未办理慢性病医疗证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请持一寸免冠照片到社保中心办理;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持一寸免冠照片到各人社所办理。
五、相关要求
(一)按照通知要求,由单位或人社所做好宣传,务必通知到每一名参保人员,并收集、整理报名材料;
(二)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请使用社保中参保信息;
(三)申报病种名称按附件3(或附件4)填写;
(四)申报信息表填写后,粘贴在档案袋封面;
(五)申报汇总表根据要求填写(汇总表提供纸质版、电子版);
(六)报送资料时需每人每袋分装。
六、注意事项
(一)本次鉴定是作为申报人员是否符合门诊慢性病享受待遇的依据,鉴定的病历资料予以封存不再返还,请申报者提前做好申报资料的复印事宜。
(二)申请人在鉴定过程中提供虚假病历、拒绝复查或专项检查,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鉴定结果失真的,均按鉴定不合格处理,两年内不得申请门诊慢性病鉴定。
(三)对于需要复审,未参加复审的门诊慢性病人员其享受待遇资格终止至2016年6月30日。
(四)本次鉴定结束后,对鉴定确认通过的人员进行公示,自2016年7月1日起享受待遇。
附件:1.门诊慢性病信息表
2.门诊慢性病申报表
3.东营市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4.东营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5.门诊慢性病汇总表
垦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