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怀远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实施方案(2017版)》的通知(怀合管委〔2017〕1号)的有关规定,对参保居民患有重症疾病或反复发作,需长期门诊治疗或药物支持,且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有利于控制疾病发展,经研究决定予以集中报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列入大额门诊报销的范围
对个人在县外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年度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又不属于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内的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
不予补偿项目:1、各类美容、非功能性整容、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不育不孕等引发的门诊诊疗项目均不予补偿;2、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不予补偿;3、意外伤害门诊不予补偿(学龄前儿童及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除外);4、有关新农合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费用。
二、补偿标准及封顶线
列入大额门诊补偿的可报医药费用(不可报费用按医药费总额的15%予以扣除),起付线为1000元,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补偿,年度报销封顶线3000元。
三、大额门诊的报销办法
1、必须是2017年我县参保居民;2、2017年在县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大额门诊费用;3、门诊医药费发票金额大于1000元的电脑打印发票;4、参保居民携带身份证、粮补卡、门诊医药费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序时门诊病历等资料到各乡镇城乡居民医保管理站(原乡镇计生办)申报,由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进行审核后,经县财政局涉农资金一卡通账户予以补偿。
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在2018年1-3月集中审核报补,年度内仅限报一次,原则上逾期将不再予以办理。
咨询电话:0552—2225507 222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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