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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财社﹝2016﹞122号 | ||
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和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市(州、县)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 ||
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和预算管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力,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和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2016年11月11日
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和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和预算管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力,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卫生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和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全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制度,将所有收支纳入预算。县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近三年医疗卫生服务开展情况、医疗收支情况等,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具体办法。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应在落实其法人地位和财务独立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级财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以一级预算单位或卫生计生部门二级预算单位的形式,独立编制完整的收支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一)收入预算,重点编制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等三项收入,其中:医疗服务收入预算应统筹考虑以前年度执行情况、基本医保基金筹资及补偿水平、药品零差率销售等因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应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及上年度与村卫生室承担比例等因素测算编制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应综合考虑近三年财政补助收入情况编制预算。 (二)支出预算,重点编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等三项支出,其中:人员经费支出根据当地同类事业单位人员经费供给标准及人数确定;公用经费支出或基本医疗服务成本支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支出,可根据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等因素综合确定,也可根据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单位综合服务成本、以前年度支出水平等因素分别确定;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养、购买服务等专项支出,根据发展建设、人才培养等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本单位预算上报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具体办法以及发展规划,对预算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等进行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律法规审核批复预算,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批复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二级预算单位,批复至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由部门按规定分解批复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八条 经批复的年度预算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预算执行的依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如遇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整。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各地要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人财物资源的前提下,本着效率优先、简化程序、精简节约、流转顺畅的原则,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的核算管理模式。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自主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由县级卫生财务核算中心代理核算;自主管理和县级卫生财务核算中心代理核算有困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委托县级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代理核算财务活动。开展县级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县级卫生财务核算中心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活动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会计主体、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实行财务自主管理的,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基层医疗机构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及批复的预算,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规范各项收支管理。加快财政补助项目的执行进度,财政资金在下达两年内执行完毕。财政补助结余资金调整使用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绩效工资总量须经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人社部门核定,分配方案要在内部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并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医疗风险基金是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支出或实际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各地按当年医疗收入的1%计提。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结余资金管理,按规定计算和分配结余,各项基金按以下次序提取: (一)职工福利基金。可按不超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的10%提取,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滚存较多时,可降低计提比例或暂停计提。 (二)事业基金。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的40%计提,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可用于债务化解、房屋维修改造、设备更新维护及信息化建设等事业发展,不得将事业基金违规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 (三)奖励基金。原则上可按不低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的50%提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相关规定自主分配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具体比例由县级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根据收支结余、医疗考核等情况确定,可实行“一院一策”。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审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时,要按上述要求将事业发展基金与业务收入及财政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和执行时间超过两年的结转资金。
第四章 绩效考核及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以管理绩效、服务数量与质量、医疗费用控制、转诊率、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群众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同时,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落实院长(主任)分配自主权,建立健全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绩效分配制度,合理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和预算管理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分工协作,推动政策落实。市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和预算管理落实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将补助资金的分配、绩效工资总额的核定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对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和预算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省级补助资金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规范操作规程,确保实施效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
主题词: | ||
主送:各市(州、县)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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