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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

甘卫基层发〔2018〕370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

现将《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  刘忠霞

联系电话:0931-4818238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930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

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形成能够有效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活力的收入分配机制,根据《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8334号)精神,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通过考核进一步规范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能动性和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贡献性。建立完善按岗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绩效收入分配机制,努力形成干与不干不一样、多干少干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的工作氛围,调动激发工作人员主动贡献、积极工作的内生动力。

(二)突出导向性。绩效收入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一线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保证公平性。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公平,做到考核内容公开、考核程序公开、考核结果公开、绩效工资发放公开,确保考核全程公正公平,力求工作人员认可认同。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所有工作人员。

考核主体: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院长(主任)的绩效考核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由本机构组织实施。

三、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管理、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费用控制、基本用药保障、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乡村一体化管理、优质服务、城乡居民医保和一票否决项目等10项内容。各地参考《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附件1),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或减少考核指标。考核时所采集数据的起止日期尽可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年度(周期)吻合,以统一数据统计口径,减少统计误差。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主任)的考核内容。主要考核组织建设、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和加分项目等6项内容。各地参考《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主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附件2),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各县(区)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考核指标印发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乡镇卫生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任对照指标加强管理。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分为临床、护理、医技(心电图、B超、检验、放射)、药剂、行政、医保、工勤(收费、后勤、驾驶员)、村医等8个考核单元实施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分为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工作纪律、医德医风等内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考《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附件3),细化制定绩效考核指标内容,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考核指标内容印发至所属各科室各单元,告知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对照指标加强管理。

 四、考核方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由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制定考核计划,每半年集中组织一次考核,两次考核结果汇总后为年度考核成绩。可采取的方式主要有:数据核查。运用甘肃省基层卫生管理平台提供的数据,加以核实,主要用于业务量、医疗费用、药品采购等可量化指标的考核。现场考核。现场随机抽取相关资料,主要考核医疗核心制度、医疗质量、合理用药、服务流程、乡村一体化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要政策和重点工作落实等难以量化的指标。第三方考核。由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群众和医务人员满意度调查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主任)的考核。主要以现场考核为主,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调查问卷、个别访谈等方式,对组织建设、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廉政建设进行考核。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考核小组,每月考核一次。考核方式主要有:工作量统计。运用甘肃省基层卫生管理平台提供的数据,加以核实,主要用于工作量等可信息化统计的指标。现场考核。主要考核医德医风、政治和业务学习、医疗质量、病区管理、消毒隔离管理、基础护理、级别护理、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及各项制度制定实施情况。满意度调查。通过现场询问、调查问卷、电话随访、入户走访等形式了解群众满意度。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内部公开公示,个人提出异议的,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主任)的考核总分值均设为1000分,医护工作人员的考核总分值设为100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与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主任)考核结果与院长(主任)的绩效工资、奖励基金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目标完成好、绩效考核成绩为优秀和良好的,县级人社部门可按规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次年绩效工资总量给予核增,考核不合格的适当核减(考核成绩900分以上为优秀、800-900分为良好(含800分)、600-800分为合格、600分以下为不合格)。医护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与本人的绩效工资、奖励基金收入挂钩,与评先评优、评职定级挂钩。未参加绩效考核的,绩效工资、奖励基金不予发放。个人考核得分40分以下的,绩效工资、奖励基金不予发放。

五、分配方法

(一)岗位分配系数。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个岗位的技术含量、责任风险、工作量等确定每个岗位的系数,提出如下岗位系数设置指导性意见:医生岗、护士岗、技术岗(医技、药剂)、管理岗、工勤岗、其他岗系列分配系数分别按1.31.21.11.051.0确定,其他岗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岗位性质设置系数;其中正高、副高、中级、初级(高级工)职称各在本岗位系数上加0.150.10.070.05;无执业(从业)资格人员的岗位系数减少0.1。上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考核为优秀的机构正职负责人岗位系数加0.3、副职负责人岗位系数加0.15,考核为良好的机构正职负责人岗位系数加0.2、副职负责人岗位系数加0.1,考核合格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岗位系数不加不减,考核排名靠后的正职、副职负责人适当倒扣岗位系数。年度考核为优秀、有突出贡献或受上级通报表彰的个人岗位系数加0.1;中层干部岗位系数加0.08;兼职人员岗位系数加0.08。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二)分配计算公式。在编在岗人员的绩效收入由个人奖励基金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除在编在岗外的临时招聘人员的绩效收入仅含个人奖励基金。

1.个人奖励基金分配方式:

个人奖励基金=奖励基金/所有工作人员岗位系数总和×个人岗位系数×个人得分率。

2.在编在岗人员个人绩效工资分配方式:

在编在岗人员个人绩效=月或季度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额/在编在岗人员岗位系数总和×个人岗位系数×个人得分率。

3.所有工作人员岗位系数总和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工作人员的岗位系数累加而成;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的岗位系数总和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在编在岗人员岗位系数累加而成。

4.院长(主任)得分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得分×60%+院长(主任)年度考核得分)/1000;其他人员得分率=个人考核得分/100

(三)绩效工资、奖励基金的拨付与发放。绩效工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账户,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后,连同奖励基金按月通过银行代发至个人。村医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单独核算,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六、考核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负责人履职情况;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考核和监督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和监督;基层医疗机构考核和监督小组中必须有职工代表。

(二)严密组织实施。各县区要在市州卫生计生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意见在一个月内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考核分配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州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方案要求,将本单位目标工作任务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量,量化指标分值,具体制定考核细则;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研究,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确保信息的可及性、真实性和实时性,提高考核工作效率。

(三)确保公平公正。要做到考核全过程公开透明,自觉接受职工监督。严格执行绩效考核工作纪律,对造成考核失真失实的责任人,严肃追究其责任。通过公平公正考核,切实增强基层医疗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推动基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四)强力推进落实。各地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力亲为、强力推开,确保《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8334号)和此意见尽早落地见效。要层层建立落实情况月通报制度,对落实不好、推进不快、进展不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约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甚至予以免职等处分。市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推进不力的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建议当地政府予以处分。11月份,省卫生计生委对各市州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进展缓慢的市州卫生计生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12月份,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抽查,对进展较慢、落实较差的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建议当地纪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其他

(一)由县级人社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部分,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可在上年度的基础上适当核增,考核合格的不予核增,考核不合格的适当核减。

(二)本意见所称奖励基金,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月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部分。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绩效考核方案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本意见从201810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doc

         2.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主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doc

     3.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doc

 


主题词:
主送: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
抄送:

天水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麦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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