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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达沃思】以药养医并非医改“牛鼻子”,取消药品加成的政策并不科学


事实证明,破解“以药养医”痼疾,已成为中国上自国家高层、下至药店(诊所)关注的全国性重大问题!


不是达达君危言耸听,请看以下来自权威媒体的信息——


对“以药养医”,来自不同层面的声音


一、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全面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协调推进医疗价格、人事薪酬、药品流通、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


二、3月11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主任王贺胜表示,按照计划,今年要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我国公立医疗机构将彻底告别“以药养医”时代。王贺胜说,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核心,就是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运行新机制。取消“以药养医”机制,是今年最难啃的“硬骨头”。而想要啃下这块“硬骨头”,重点就是要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破除旧机制、建立新机制。


三、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提出,医改核心是破除以药养医,而其中最关键的一环就是处方外流。他认为,如果有了三方信息共享,就能最快、最好地促进处方外流。应当由商务部牵头,卫计委、人社部参与,通过第三方云平台、医保结算平台或患者医保卡等载体,逐步实现三方信息共享,这样可以将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药房纳入其中,实现系统对接、信息共享,保证电子处方信息不会被人为限制。为此,谢子龙建议,为切实推进“医药分开”,全面试行医疗机构不设门诊药房,医生开处方,由社会药房调剂销售药品,按照医保规定给予联网实时报销。同时搭建“三方医疗卫生信息平台”,促进医院处方外流,鼓励患者凭处方到社会药房购药,让患者能够通过终端查询、打印设备自由获得处方,自由选择购药地点。


破除“以药养医”对策:取消药品加成


事实上,自2009年新一轮医改以来,取消“药品加成”一直被作为破除“以药养医”机制的突破口——2011年,在所有政府办的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了药品加成;2015年在县级公立医院全部取消了药品加成;2016年200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全部取消了药品加成。官方公开的数据显示,随着取消药品加成,药品费用逐年降低,公立医院的药占比由2009年的46%下降到目前的40%。


国家卫计委体改司公立医院改革处甘戈处长也曾提到,公立医院改革的推进,国家采取的是“分步走”的策略,县级公立医院改革2015年已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在2010年启动了第一批17个试点城市的工作,2014年增加了17个城市,2015年扩大到100个城市,2016年扩大到了200个城市,覆盖了全国近三分之二的地级以上城市,形成了区域联动改革的良好局面。今年,全国剩下的138个地市都要推开改革,实现全覆盖。这也标志着全国公立医院彻底告别“以药养医”时代,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以药养医”真的有那么祸国殃民吗?


取消药品加成就能破解“以药养医”痼疾?业界对此一直都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中国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指出,即使取消药品加成,但只要药厂和医院、医生之间的隐性利益输送还存在,以药养医问题就难以根除。长期来看,改革的方向是按病种付费。短期来看,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应配套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否则患者的就医成本仍会加重。言下之意很明显:取消药品加成并非好办法!


对此,达达君也有不同的看法——


一、从我国中医药传承历史来看,医和药是相互依存的,坐堂医、院内制剂等的留存就充分证明了医和药从来就没有分开过,或者说从来就不可能分开,并不存在谁养谁的问题。


二、如果一定要说有“以药养医”的情形,那也并非当今时代、当今社会所独有,“医以药显、药因医存”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特色,历代大医家同时一定也是药学家,药学家也一定具有不浅的医学水平,现在一定要将其割裂的话,就是真正的“阉割”了。


三、如果只是“养医”,达达君相信大部分人是会理解的。问题是当前公立医院的用药收入已远远超出“养医”的范围,虚高药价已成非法性质的暴利,除了“养医”,还要负责很多本来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费用,有些甚至成为了医院相关利益方巧取豪夺的“唐僧肉”。


四、取消药品加成,是违背市场规律的做法。违背规律的政策是否科学?可以让时间来检验。


最后,达达君还想提醒一句: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复杂而交错的利益,考验着改革的智慧、勇气和决心。破除“以药养医”痼疾,一定不是一刀切似的简单的取消药品加成,而是需要更多配套改革的跟进和衔接。


作者:达达君  本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否则视为侵权。  本公众号欢迎原创文章投稿,投稿邮箱:28544096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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