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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达沃思】企业如何在新医保目录的阳光下选择品种?


以下内容来自兴业证券召开的电话会议嘉宾问答环节:


Q1:如何在新时代背景下选择好的品种?上次目录调整以中药独家品种、抗降价品种和竞争结构好的品种作为突破口,新政策背景下,大家会选择哪些维度去考量好的品种?


A1:对于未来政策的预期:医院药品临床使用控费措施的加强,比如严控辅助用药,继续控制药占比,很多卫计委要求医疗机构药占比应小于30%,药品使用监管力度的加强,320个单病种按病种收费谈判。


2016年国家密集发布了药物临床使用的政策,但是国家政策在省级层面具体组织、落实、实施一般会有1-2年,甚至是2-3年的时滞。年初国家推出两票制,但是目前实际推行的省份不多。


因此,这一轮进入目录的独家产品预计仍有1-3年的良好预期,前提是现有招标政策不发生重大改变,招标过程中独家产品的单独审评资质和报价的过程不发生改变,那么即便是有二次议价、GPO医院谈判联盟、三明联盟对于独家产品的谈判价格有冲击,总体的参考价格仍然优于非独家产品,竞争的激烈程度也会弱于非独家产品,因此也会有更好地价格及市场预期。


另外,如果现有的招标政策发生重大改变,省级招标已经成为空架子,实际供货价格以医保支付价格或者几家医院的实际议价价格为主时,则独家产品因其独占市场,相应会被要求更多的议价空间,则依据产品现有的市场基础/市场份额、营销模式以及医院层面的药占比限制强度,(如果产品在医院的销量过大,极有可能被限制使用),则独家产品的市场机会将大幅下降。


依据2016年整体医药行业全使用价值链的政策分析判断,2-3年以后独家产品是否会有较快的年增长还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对于目录内好品种的判断:要从重特大疾病用药以及儿科用药里面去挑选(45个谈判品种今后如果平稳落地预计会有稳定增长),这些是均是国家政策重点扶持的领域,也是重点体现药品临床治疗效果的领域,未来在动态调整医保目录的政策红利中,专利药、创新药也应有一定的市场地位。


对于以往评判标准中的中药/西药独家品种,还要具体再多了解它的市场准入状况及临床使用管理政策来判断其成长能力。


Q2:现在卫计委很重视做临床路径,更高层对于中药又比较重视,会不会出现类似于“中西医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临床路径?


A2:国外实行临床路径的背景是通过临床路径合理测算单病种付费、按疾病相关诊断组付费(即 DRGs 付费)等支付方式的支付标准,提高医院的运营效率,减少资源的浪费。


目前已发布的近千种临床路径中,涉及的具体药品通用名称很少,药品的商品名称更加不会涉及。


在治疗路径中关于药品,最多涉及的是药品大类,比如应使用“抗菌药”治疗尿路感染病种。或药理作用机制分类,如ACEI治疗高血压等。


国家确实非常扶持中药产业,其中达到中药现代化的中药企业是具备优势的投资标的;生产工艺流程老旧、提取技术落后的企业预计不具备发展潜力。


国家关注的是有疗效的中药,这要求一是在生产环节达到中药现代化的标准,二是检测环节具有稳定性。至于临床路径管理上,如果是中医医院或者中西医结合医院被批准参与到临床路径的申报、应用、上报数据的医院中,也可以被允许出现有中医药诊疗特色的临床路径的应用的。


Q3:45个价格谈判品种,您估计的谈判时长?卫计委谈判的时候杀价幅度较大,预计此次人社部的谈判方针?对于能够进入的品种,对于量价的判断?


A3:此次人社部本来希望按照之前征求意见稿的时间进度,在2016年12月底公布新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谈判目录和谈判机制。人社部预期的谈判结束的时间点也应该会根据之前2016年9月30号发布的征求意见稿里面,预计在2017年7月。


谈判涉及征求企业意见、谈判机制的制定、公布和征求意见,具体开展谈判的时间,个人预计在4月份左右。发布谈判最终结果的时间点还很难判断。对于量价的判断方面,原来预计人社部此次谈判的降价力度将会比卫计委更温和,但目前判断人社部预计也会和卫计委有所比较,此外也不排除此次谈判的量价挂钩的可能性。


Q4:此次医保目录的定价原则?09版医保目录有最高限价,是否此次会类似于09年后续出台最高限价,具体价格还要通过省级招标确定?定价的维度会怎样选择?


A4:(主持人:17年的情况不同于09年。09年发改委还主管药品价格,设置了最高零售价,现在发改委对于精麻毒放类产品以外的药品价格不进行监管。这次要谈的价格只是后续以什么价格进入医保目录的问题。)


2016年卫计委公布了3个产品的国家药价谈判价格,随后应该被省级医保纳入。卫计委谈判设置了严格的谈判底线,降价幅度在50%左右。卫计委此前谈判以价格为中心,预计人社部此次会仔细调研原研药在其他国家的价格和成本、国内企业产品在各省的中标价格,但是结合此次发布的情况看,谈判力度估计要大于我们之前的预期。


是否会达到卫计委那么大的降价幅度还不太清楚。人社部和卫计委都是国家医改三医联动的主导部委,,谈判上存在一致性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预计人社部会召集药学、临床、医保,尤其是药物经济学领域的专家,从医保基金角度、药物经济学角度、临床使用角度、医院采购角度,来具体确定谈判价格的水平。


Q5:人社部确定的价格和省级招标价格的关系?是否会作为最高限价?


A5:产品价格并不是由人社部负责,但人社部可能会定支付标准。各省是否会执行人社部的支付标准,省级招标主要还要看各省的卫计委,各省卫计委在人社部支付标准的基础上继续加大降价幅度的可能性很大。因为人社和卫计委分属不同的部委,省级层面的具体执行还不确定。


Q6:以前发改委管价格,卫计委下属招标办执行价格;现在发改委不管价格,招标办的价格成为了省级的部门价格,200个医改试点城市乃至大的医院集团都可以去做议价,您如何看此次医保目录调整后二次议价和医保支付价的推进力度?


A6:我们企业之前对医保支付标准进行过调研,结论如下:


1、在目前的医保支付标准下,按商品名省级中标价格进行制定支付政策可能性较大,按国家说法将在一致性评价完成之后,推进按通用名支付,而质量一致性评价依然在评定过程中。各省人社厅根据商品名制定支付标准过程中,根据中标价格制定支付标准可能性很大。人社部门本身无法制定价格,而会通过中标价格作为参考基准。


2、目前已经发布的政策均鼓励医院与药企、商业流通公司进行谈判议价,留存部分作为盈利。因此,医院推动谈判议价的动力很大。从此方面分析,判断已上市产品未来投资价值,医院在采购中,二次议价环节具有重大影响力。目前二次议价的趋势是形成医院联盟GPO谈判,提高议价能力。


Q7:注意到此次医保目录有许多专利药入选,如沙班类、列汀类等高价、用量大的药物进入医保,而非通过谈判议价渠道,国家是出于何种考虑?


A7:此次征求意见稿写明,支持鼓励创新药、对重特大疾病治疗药物进入目录;在评审过程中,肯定也会考虑药品价格。


此次高价、用量大的药物进入医保,国家政策是表现出对创新药、对重特大疾病治疗药物的倾向性,但真正决定其报销的环节是后续进入省级医保药品信息库,对中国大部分省份的医保药品信息库,都需要先获取中标价格,才可进行后续使用报销,因此,省级机构可以通过中标价格的确定、支付额度力度、15%的调整幅度等多种手段对费用进行限制。


Q8:国家将出台医保调整目录制度,该文件何时出台,其主要调整方针如何?


A8:根据我们掌握的信息,人社部希望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医保目录的动态调整,但机构设立尚需要时日。但从相关部门公布征求意见稿、对目录解读等过程中来看,均体现了未来医保目录动态调整的倾向。未来也一定会有医保目录调整的方案出台,我认为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一定会包括坚持公开公正,专家评审。


Q9:新版目录中对某些品种使用范围新增一些限制,如果其中品种同时进入地方基药目录增补目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解决与医保部门要求可能存在的冲突?


A9:首先,在各地方实施医保目录过程中,还会在国家医保目录基础上,结合地区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地方医保部门有权限进行调整(包括调入调出,限制条件的增加或减少)。


其次,针对不同限制条件的医保用药报销,社保部门监管的明确度有差别。某些限制类型,如限制医院级别,如“二级及以上医院”,监管明确度大,监管更容易;而其它某些限制类型,例如限制用药适应症,明确度不如前者,因为需要涉及到医生具体的处方,社保部门往往需要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员处理或与医院进行深入的沟通。


Q10:在较复杂的医保限制类型监管领域,医生是否有操作的空间和违反医保限制用药的可能性?


A10:由于电子处方的普及与医院的联动,社保中心监管可以深入到医生每张处方,监管能力、监管力度都很强,绝对可以杜绝医生此类操作。


Q11:临床路径的基本构建过程是怎样的?临床路径是由各省制定还是由国家出台统一标准?


A11:临床路径已经开展了近10年,发展到过千种病种的路径。国外是因为按病种付费的需求开展的临床路径工作,国内的临床路径主要由卫计委的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由相关临床协会和学术带头人、专家开展课题研究,定制对应的临床路径。


发改委最近公布了320个单病种付费,均是从这1000多种临床路径中筛选出来的,国内目前主要将疗效确切、临床路径清晰的病种纳入社保部门的谈判范围,而临床路径复杂、涉及因素过多的病种暂不纳入,因此建议大家对已经纳入按病种付费的320个病种涉及到的药品及诊疗手段重点关注。


目前我国的医保付费体系主流仍是总额预付之下多种付费模式结合,既包括按病种付费,也包括按人头、项目进行付费,临床路径所代表的按病种付费谈判只是多种付费方式中一种,我个人不认为它会在医保控费中发挥巨大作用,目前对药企影响最大的仍是总额预付。


来源:兴证医药健康  本公众号欢迎原创文章投稿,投稿邮箱:28544096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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