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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考试全解读


考试介绍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考试的时间各地不一,大部分地区都会在每年的6月至8月间进行。原来尚无全国和全省、市统一招考,最多县级各个单位统一招考 ,现在各地逐步由州、市级统计编制进人计划、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录用。


考试一般先由各用人单位报用人计划,由各地人事部门审核后,发布招考公告和招考计划,并通过报名(一般规模大的采取网络报名,人数少现场报名。)、笔试、资格复查、面试、体检、录用等程序,招考公告和每个阶段的成绩以及公告发布在各级人事、人才网站上,笔试和面试基本上各占一半,分数有的四六开,一般无最低分数线,也有岗位只需参加笔试。部分地区根据参加考试的笔试情况,会设最低分数,同时相关政策和当地的一些条例等,对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获奖运动员等有笔试加分的政策。



考试报名

报名时间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考试原来尚无全国和全省、市统一招考,最多县级各个单位统一招考,现在各地逐步由州、市级统计编制进人计划、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录用。报名考试安排一般为上、下半年或春季、秋季及季度来实行考试。


更多消息请关注当地报考公告。


报名方式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考试报名方式一般为规模大的采取网络报名,网络报名通常有以下几个步骤:网上提交报考申请、资格审查、网上缴费、现场确认。通常人数少则现场报名或者提交指定材料发送至公告提及的报名邮箱。

网络报名一般为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人事考试网。 


报名条件

依据不同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要求而有所不同,报考条件以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中的报考条件或要求为准!

可参考事业单位报考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笔试

(一)临床医学专业

临床医学专业的命题方式一般是医学基础知识+临床课。医学基础知识中又以解剖、生理、病理、药理、诊断这几科为重点。临床课即内、外、妇、儿。又根据用人科室的不同略有侧重。这就要求考生们要仔细研读职位表,明确自己报考的职位。中公师资指出,此外急诊科学和传染病学因是临床中经常需面对的问题,故也为考查的重点。近年来,医患关系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故对于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卫生法律法规的考题也越来越受到命题者的青睐。


(二)中医学专业

中医学专业的命题,各地差异很大。有些地区只考四门基础课,即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有些地区会侧重考查临床课,即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儿科学和中医妇科学,甚至还会涉及针灸和四大典型。但总的来说,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中医内科学这五门课是重中之重。如果在您不了解当地考情的情况下,建议您着重复习这五门课,同时兼顾其他。中公卫生人才网温馨提醒广大考生尽量充分备考,多方面掌握考试内容,以免遗漏任何一个科目而影响我们的整体成绩。


(三)护理学专业

纵观各省、市、县事业单位历年的考试真题,虽然考察的内容侧重点不同,但却是有规律可循的,大体可以总结为两点:


第一,《基础护理学》占有绝对重要的位置。无论考核的内容是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还是以主观题的形式出现,《基础护理学》这门科目所占的分值相对来说都比较多。尤其是基本护理操作、护理诊断和护理措施,几乎穿插于其它四门科目各个系统疾病中,可以说《基础护理学》除了是其他科目的基石外,还在护理学中起到了一个穿针引线的作用。


第二,考察的内容注重临床实践,考核的疾病基本上都是临床常见的疾病。所以,虽然参加事业单位考试的同学大多都是毕业有些年份了,但是由于在临床中都曾在各个科室转过,所以,在这方面还是比较占优势的。


(四)药学专业

药学专业(药剂科)的考试,各地区的考情差异更大。绝大多数地区的公告中通常只说明考试范围是“相关专业知识”。那么药学专业的“相关专业知识”包括哪些呢?其实,大家只要回忆一下大学时期学习的重要专业课,就能对考试范围有一个大体的把握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药事管理学这门课程,很多人在学生时期没有作为重点学习过,但是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出现的可能性比较大,考生在复习时需要关注。


(五)医技专业

医技专业如影像、检验之类,专业性比较强,所有考查大家所学的专业的课的可能性大。同时需要恭喜该专业的考生们,因为医技专业的人才相对缺乏,往往这些专业的录用率较高



成绩公布

成绩公布

笔试考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成绩。由于各单位情况不同,详情请查看简章或成绩公告。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进入卫生招聘面试的应聘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需按招聘信息公布的要求,向招聘单位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情况、执(职)业资格证明等)。取得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在面试前规定时间内仍未向招聘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面试

面试

医疗卫生类作为各地事业单位考试招考的大户,在每次考试中都吸引了众多考生的青睐。但是由于目前各省、各地市事业单位考试组织上的不统一,很多地方甚至是由招录单位自行组织,导致了考生对相关考情不了解,缺乏参考,备考也没有了方向。


为了更好地帮助考生了解医疗卫生类事业单位面试的基本考情,揭开它的神秘面纱,中公卫生人才网在对全国历年医疗卫生类事业单位面试真题充分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整理了医疗卫生类事业单位面试的基本考情,与各位考生分享,以期对大家的备考提供帮助。


众所周知,面试是一种常用的人才测评的方法,其本质就是考察人岗匹配性。从目前事业单位招录考试情况来看,面试工作根据岗位特点和专业要求,可采用专业测试、结构化测试、情景模拟、试讲、答辩及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组织。而医疗卫生类事业单位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或实际操作(技能操作)的方式进行。


实际操作(技能操作)主要是为满足招考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的要求而采取的面试方式,侧重考查考生满足岗位工作需求的实际动手能力,也就是考查考生对基本知识的掌握和基本技能的临床应用,命题方向主要是针对岗位实际工作需要对一些专业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进行考查,或者是涉及到日常工作相关的工作操作方法和流程等。实际操作(技能操作)的面试考场布置往往较随意,不像结构化面试有严格的规定,考官组成相对结构化面试来说专业要求会更高,而且不同的岗位操作内容也会不同,其评分标准也更加侧重实际操作能力。



体检与考察

考察知识

1、录用考察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录用考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2、录用考察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招录机关应对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与职位相匹配等情况进行考察,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考察对象在考录期间的表现情况,可以作为考察的一项内容。


3、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是如何进行考察的?

 对香港、澳门等境外报考人员,尽可能进行实地考察,了解详细情况,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难以出国(境)进行考察的,可请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在录用考察中,遇有考察对象缺额时,招录机关是否可以递补考察对象?

因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该职位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5、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有救济渠道吗?
考察结束后,招录机关应将考察结果告知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招录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


6、实地考察结束后,还需履行哪些考察程序?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如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体检事项


第一,要做好体检的相关准备工作。如备好体检表上需贴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等相关资料;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勿熬夜,不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第二,要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在体检过程中,要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请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第三,如对体检结果有异议,请按有关规定向考录机关提出。



录用与上岗

签订合同

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公示7日无异议的,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人事厅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由人事厅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办理调动、派遣等相关手续,双方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限内)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监督检查

为保证招聘工作的公正性,招聘单位要最大限度地实行政务公开,及时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将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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