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等34家企业生产的35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
安国祁安药业有限公司、
安国市辉发中药饮片加工有限公司、
吉林省泽康药业有限公司、
江苏华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杭州华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安徽省万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安徽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北京同仁堂(亳州)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
亳州市宏大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青春康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江西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江西樟树天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河南千方药业有限公司、
湖北辰美中药有限公司、
湖南省弘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恒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万药堂药业有限公司、
海南国瑞堂中药制药有限公司、
海南日中天制药有限公司、
重庆万力药业有限公司、
四川中庸药业有限公司、
遵义市银花药业有限公司、
云南新世纪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
青海九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宁夏明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35批次杜仲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含量测定、性状。
二、对上述不合格中药饮片,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在立案调查工作中,企业对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由当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通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性异议的通报后,要立即立案调查,追溯产品来源。如确属标示生产企业生产的,由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生产企业从重处罚。
附件
备注:标“*”的药品为标示生产企业否认为该企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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