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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3月23日开始议价,不得高于6省最低供货价


医药云端工作室:挖掘趋势中的价值

来源: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平台


转登北京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有关议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工作安排,按照《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要求,现将有关议价事宜通知如下:


一、议价范围

在北京市阳光采购平台试点单位阳光采购候选品种目录之外,临床必需且在试点单位阳光采购候选品种目录内无替代的药品,经各市属医院药品遴选专业委员会确认后上报,纳入议价范围。


2家及以上医院上报使用的药品,由市属医院阳光采购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医院进行集中议价。


二、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市属医院阳光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此次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议价的组织协调与指导,审定阳光采购议价方案。


(二)议价专家小组

由市属22家医院药事主管院长、药学部主任组成,负责审定集中议价品种目录,确定报价成交品种和双方互动议价品种等。


(三)议价谈判小组

由上报议价品种的相关市属医院组成议价谈判小组,负责集中议价谈判和确定互动议价成交品种及价格等。


三、议价方式


(一)在北京市阳光采购平台上公布市属医院议价品种目录及2016年市属医院实际采购量(见附件1)。

(二)企业在北京市阳光采购平台上进行网络报价。

(三)议价专家小组审定企业报价,确定报价成交品种和双方互动议价品种。

(四)议价谈判小组和企业双方进行互动议价,并确定互动议价成交品种及价格。

(五)医院和企业在采购平台上分别确认成交价格,纳入医院采购目录,公示后实行网上采购。


四、报价及公示


(一)报价时间:

2017年3月23日9:00-15:00。


(二)报价方式

拟参加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议价谈判的生产企业,使用数字认证证书(USB-KEY)登录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综合管理平台(http://210.73.89.76/)遴选系统,选择“报价管理”中的“市属医院议价谈判”项目进行报价。


(没有数字认证证书的生产企业,可与在京的药品经营企业签署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由被授权经营企业提交纸质报价单(见附件3))。报价时需如实填报该产品在北京、天津、河北、江苏、浙江、上海6省市的实际供应价格。


企业在采购平台上填写的报价应为供应市属医院的统一供货价格,并承诺成交后保证供应。


企业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可反复多次操作,以报价时间截止时的报价为最终报价结果。报价结束后,报价结果将在3月23日16:00-17:00在遴选系统“公示管理”中进行公示,请企业及时登录查看。


(三)报价原则:


企业报价原则上不高于原北京地区及重点参照省市(上海、天津、浙江、江苏、河北等)2017年1月1日以来最低供货价格,并在报价时主动如实填报该产品在原北京地区及重点参照省市的供货价格。


在议价及采购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如实填报,对最终议价结果造成偏差的,将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并向市属医院进行公示,同时取消该品种在市属医院内的供应资格。


五、议价原则与要求

         

(一)议价专家小组对企业报价进行审核,不高于原北京地区及重点参照省市(上海、天津、浙江、江苏、河北等)2017年1月1日以来最低供货价格的,则确定为市属医院议价成交品种。


(二)不符合成交原则的品种,由上报议价品种的相关市属医院组成议价谈判小组,与企业进行互动式谈判。经谈判符合成交原则的,则确定为市属医院议价成交品种;经谈判不完全符合成交原则的,则需进行投票表决,经议价谈判小组2/3(含)以上医院同意的,确定为议价成交品种。


互动议价企业名录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请相关企业随时关注阳光采购平台的有关通知。


六、采购供应要求


(一)企业应保证产品按照成交价格对市属医院稳定持续供应一年。


(二)企业遇突发、不可抗事件造成品种停产的,应提前通知使用医院。采购执行期间不能保证供应的企业,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违约企业采取警告、停止采购、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直至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不得在市属医院销售等处理措施。


(三)市属医院阳光采购领导小组将对市属医院议价成交品种进行重点监控,定期对各医院议价成交品种及其价格进行评估。


(四)单独1家医院提出的议价品种,未参加本次议价或未成交的品种,由使用医院单独与相关企业谈判议价,谈判议价原则参照本通知执行,使用医院和企业在采购平台上分别确认成交价格并公示后,实行网上采购。


(五)市属医院遴选药品按照《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实施细则》及《北京市市属医院药品遴选与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纸质报价单递交地点: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3号楼427室),递交时须携带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加盖授权企业公章的纸质报价单。


  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政策咨询部门:市属医院药品阳光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10-83970865,传真:010-83560269。

  药品、企业资质咨询部门: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电话:010-63016841,传真:010-63016395。

  北京市医院管理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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