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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上海市药监局在信息公开栏目公布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为“上海群力草药店有限公司销售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案”和“上海药房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案”。
上海药房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配制)/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炮制规范的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134543107
法定代表人姓名:范邦翰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所销售的抗病毒口服液(批号:160101,生产单位:石家庄北方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0mlx20支)经上海市静安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查,当事人共计购进上述批号抗病毒口服液2940盒[进货单价为32.35元/盒(含税)],已销售180盒[销售单价为33.04元/盒(含税)],召回107盒,我局抽样送检6盒,目前库存2861盒。经核实,当事人销售上述批号抗病毒口服液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97137.6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0.37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37元),没收非法财物(94527.44元)
行政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伍拾元叁角柒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于贰零壹柒年叁月叁拾日前履行没收抗病毒口服液贰仟捌佰陆拾壹盒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7年03月27日
上海群力草药店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配制)/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炮制规范的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132305308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国庆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所销售的薄荷(批号:13091401,生产单位:吴江上海蔡同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经上海市闸北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其“炮制”项检验结果显示“本品茎、叶已分离。叶片均呈碎末状,不符合规定”, 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查实,当事人共计购进上述批号的薄荷420袋(型号规格:3g/袋),售出315袋,销售单价为0.078元/袋,我局抽样送检105袋,库存为零。当事人销售上述批号薄荷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2.76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4.57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65.52元),没收违法所得(24.57元)
行政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玖拾元零玖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17年03月27日
内容来源:医药观察家网(微信号:yyguancha)
作者:i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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