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5日,王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路过杨某家门口时,杨某饲养的狗从家中蹿出,王某所驾摩托车因速度快,避让不及与蹿出的狗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倒地受伤。王某被送到医院后经鉴定为轻伤。事故发生后,王某与杨某双方就赔偿问题经调解无法达成赔偿协议。为此,王某将杨某诉至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且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在穿过村庄时又没能确保安全车速,致使其经过杨某家门口时与从家中蹿出的狗发生碰撞,王某存在明显过错。杨某对其饲养的狗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据此,法院判决杨某给付王某相关损失850元。
该案主审法官刘喜庆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王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且速度过快,杨某饲养的狗突然蹿出,与王某发生事故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双方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在农村地区,家家户户饲养鸡、鸭、狗等动物,饲养人对饲养的动物应当加强管理和约束,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一旦发生动物伤人事件,饲养人要负相应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