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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对半导体激光治疗仪、远红外贴等二个发布严重违法广告医疗器械采取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通知。
通知显示,根据相关规定,湖北省药监局决定对在该省媒体发布夸大产品适用范围,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严重违法广告的武汉光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半导体激光治疗仪”、郑州仙人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远红外贴”采取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上述医疗器械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的销售,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落实。
二、责令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或时段,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省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7〕404号)及《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补充规定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8〕134号)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更正启事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在行政区域内多次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更正启事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5天。
三、更正启事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发布违法广告企业名称;明示在发布违法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以及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销售的原因;被暂停销售的范围;对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向公众致歉并保证不再发布违法广告等。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具体内容的字号不得小于(含)5号字体;在电视媒体上发布的更正启事,字体必须清晰可辨,同时更正启事的全部内容必须通过旁白予以宣读。
四、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最后一次更正启事后,可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027-87111562)提交解除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提交的解除暂停销售行政措施的申请、整改报告、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的实物原件、在电视和广播发布《更正启事》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光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发布广告进行处罚的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017年湖北省采取暂停销售行政措施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品种名单
内容来源:湖北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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