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药店经理人 特约撰稿:红塔山
药店人,2017年你柜台上的那些罐装三七粉还在吗,你看着对门小卖铺卖的三七粉眼馋吗?
一直以来,滋补保健类中药材就是一个模糊概念。一无法律定义何为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二无法规明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包含有哪些。所以纵观这十几年的滋补保健类中药材市场,真可谓乱象横生。
一切,要从一个段子说起
药监:三七谁让你打粉的?
药店:我卖的是食品三七。
药监:你一个药店卖毛的食品,以次充好,不坑患者吗?
药店:我卖的是食品。
药监:你这三七未经批准生产的,我要按假药处罚你
药店:我卖的是食品。
药监:你这三七超出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范围,不能当食品卖。
药店:那我这是滋补保健类农副产品,这个国家没有目录。
药监:…
那么,药店能把中药材当食品当农副产品卖吗?法律法规没有说,甚至连个函都没有。
滋补保健类中药材的前世今生
追溯到2002年,卫生部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印发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这些药品当作食品销售时,出现在药店以外的经营场所。但是,监管方面基本属于空白。
药店以外的区域要不要监管,怎么监管,药店能不能把这些药品当作食品销售呢,一系列的监管疑问诞生。
而后,2004年,浙江省食药监局公布了《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品种目录》。但此时此类中药材是参照乙类非处方药管理的,仍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只是在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是“中药材(饮片)(限品种供应)”而已,对于市场的意义不大。
此时的监管,属于探索性监管,想将所有涉及中药材的环节都纳入监管,又想将商超区别于药店。
紧接着,2005年,北京市法制办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就“在非药品柜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食药监局发函进行了请示。
用当今克强boss的话讲,法不禁则可为。当时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食药监总局也是这么回复的,认定为“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尚未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不过,以上几个文件都没有提及药店经营此类中药材有何规定,药店能不能把此类药品当食品销售。
药店,你和商超能一样吗
对于药店外的商超来说,以上政策却是重大利好。于是,各大商超开始销售自己认为是滋补保健类的中药材。逐渐地,商超开始肆无忌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的队伍不断壮大,不再局限于人参、鹿茸、阿胶,开始有了三七、天麻、石斛(hu)……
见此情景,药店人也蠢蠢欲动,既然你不规定,那我也趟水试试。巧立名目,把装着“农副产品”的瓶瓶罐罐摆上柜台,当食品卖,毕竟食品标准与药品标准不是一个级别的,而利润却是实实在在的哗哗作响。
可药监人坐不住了,药店啊,你这不是挂羊头卖狗肉吗?堂堂卖药救人的地方,在我眼皮下搞事情?从非药品渠道购进的食品也好,农副产品也罢,真有保障吗?确定是当滋补保健类食品卖的吗?所以有了上面的段子。
而对于商超销售的超出《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的中药材,均以无证经营药品查处。各地执法标准不一、处罚程度不一。
重点,一纸文书到来!
2017年1月22日,国家食药总局回复了上海食药监局《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公函,文件如下图:
复函中大概意思有三点:一是进入药用渠道的,需要许可办证,未进入的药用渠道的则无需办证;二是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和用法用量;三是进入药品渠道的中药材,纳入药品管理。
这个文件很有看头。首先,国家不再提滋补保健类中药材,一概而论囊括了全部中药材。这就味着,非药店等经营单位,经营中药材只要不宣称功能主治和用法用量就可以无需办证直接销售了!包括什么三七、天麻,只要你想到的中药材……吃惊吗?
至于为什么出这个文件,可能为了兼顾各地饮食用药的特色,也可能有甩锅成分。意思很明确,只要不是药用的中药材,当食品也好、农副产品也罢,爱怎么卖怎么卖。但是,药用渠道的纳入药品管理。
懂么?药店人,说的就是你,别装看不见,药用渠道是什么?药店?药店!进了咱的门,中药材就没有食品、农副产品一说,纳入药品管理,必须按药品标准来!
药监人拿到这一纸函文,尚方宝剑谈不上,咸鱼宝剑起码算吧?某些城市会不会再来一次整顿可说不好。
2017是不寻常的一年。听说你打算在自己家药店隔壁租个门面,单独销售“农副产品”了?呵呵,记得别宣传功能主治和用法用量啊!
且卖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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