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最网
首页

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调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医药行业协会4月6日讯


 4月5日,CFDA官网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以下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药品行政审批决定,调整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名义作出:

 

  一、药物临床试验审批决定(含国产和进口);

 

  二、药品补充申请审批决定(含国产和进口);

 

  三、进口药品再注册审批决定。

 

  其他药品注册申请的审批决定,按现程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

 

  调整后的审批决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负责人签发。申请人对审批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

 

  一  关于调整后的审批时限

 

  调整后的审批时限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审批时限执行。

 

  二  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核档程序的审批事宜

 

  申请进口药品再注册核档程序的,核档工作按原程序开展;核档工作完成后,中检院将再注册申请资料报送总局药审中心,不需要开展标准复核的,进入行政审批环节,需要开展标准复核的,进入技术审评环节。

 

  三  关于不需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审批程序

 

  对于不需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事项(原国家总局直接审批或者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按照原申报受理程序受理后,受理部门将申报资料报送总局药审中心,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四  关于注册证核发时间

 

  相关审批程序调整后,总局药审评中心将批件送受理中心,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制作、送达由受理中心按原工作程序开展。

 

  五  关于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勘误程序

 

  申请人认为批准证明文件或其附件内容有误的,可向具体申请事项的原行政审批单位提出书面勘误申请,由原审批单位负责核实办理相关勘误事宜。



 行业自律树品牌,海南宝岛出好药 ”


海南省医药行业协会

微信号:hnyyhyxh

长按图片选择
识别图中二维码

 协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药品生产咨询】 鲁  红  电话:0898-66832591

【药品流通咨询】 李亚男   电话:0898-66832590

【综合事务部】   吴淳、王爱梅  电话:0898-66832588

【网络信息部】  陈保敏、马德良 电话:0898-66832592

协会网站:www.hn-medical.com  

邮箱:0898hyxh@163.com  

传真:0898-66832593


相关话题

相关话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