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药事(2017)14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部分药品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181号)的相关要求,本市于2016年10月26日发布《上海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部分药品集中采购公告》,对部分药品进行集中采购。现将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药品中标结果的有效期为:自本次中标结果执行日起,至一下轮同品种集中采购结果执行日止。
二、增列入《药品目录》的中标品种,医保支付比例和限定支付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市物价局不再统一制定公布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各公立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中标药品可由医疗机构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也可由医疗机构向企业委托的经营企业采购。各医疗机构不得与企业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申报资料,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
五、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上海市药品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6年上海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部分药品集中采购(编号:SH-YP2016-1)中标结果目录
(附件请点击左下“阅读原文”查看)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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